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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配合探望子女 法院:每周一次合理

发布时间

2017-02-15

  近日,张先生将自己的前妻宋女士告上法庭,希望法院保护自己对婚生子小磊(化名)的探望权。凌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于张先生主张每周探望一次儿子小磊的请求依法予以保护。

  据了解,张先生与宋女士多年前通过诉讼离婚,但当时并未对婚生子小磊的探望权做出约定。离婚后,张先生认为每当自己看望儿子时,都会受到宋女士的阻碍。张先生称,他每次要求探望儿子小磊时,宋女士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了其与小磊的父子亲情,因此请求法院保护自己每周一次对儿子小磊的探视权,并要求宋女士对此予以配合。

  宋女士则认为,张先生所说的找理由拒绝,其实是因为儿子小磊上小学后课业较以前繁忙,且需要参加特长班,没有太多休息时间,并不是不让张先生探望,自己也从未造成过阻碍。但是孩子接受探望需要有个过程,认为每月探望两次更为合适。

  凌河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通过探望,能感受到子女的成长情况,把关爱和亲情带给子女,子女亦能接受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的关爱和情感,对子女的成长更为有利,故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探望权的行使,应考虑子女的生活、学习的时间安排和方便以及子女的需要,结合诉讼中宋女士对小磊的学习时间安排进行考量,对张先生主张每周探望一次儿子小磊的请求依法予以保护,宋女士应予以协助。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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