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姻之名收受钱财 法院判决悉数返还
周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接触一段时间后,感觉不错,就经媒人订立了婚约,并约定周某(男方)到女方赵某家生活,即俗称的上门女婿,由男方给付女方51000元钱。女方家人为了准备结婚事宜,装修了房子,备好了酒席,并请好了司仪、婚车,通知了亲朋好友。可正当女方一家人高兴地筹备婚礼时,男方的一个电话,让女方赵某一家人的心情瞬间低至冰点,原来男方的电话内容是“这个婚不接了”。
且不管男方“悔婚”出于何种目的,就说男方的一个电话,却让这桩喜事变成了坏事,双方因男方给付女方的51000元发生了矛盾,并由男方告上了法庭。法庭之上男方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领取结婚证,亦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应该无理由退还原告“彩礼”51000元。
被告赵某辩称,因为约定原告到被告家生活,所以原告所给付的51000元属于办理婚事的花费,并不是“彩礼”,并且这笔钱已经为筹备婚事花完了,原告“悔婚”在先,因此被告并无义务返还原告51000元。法庭上双方僵持不下,经调解无果,法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原告51000元“彩礼”。一审判决后,被告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现该案正在执行阶段。
法官说法
婚约是对婚姻的预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婚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人身关系,另一方面是财产关系(虽然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但目前“彩礼”之风依旧盛行)。前者人身关系的约定并不受法律的调整,而后者财产关系的内容则受民法、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本案中,周某给付赵某51000元是为了与赵某结婚,并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可综合认定:该笔钱应属“彩礼”,而赵某所说该笔钱为“办理婚事花费”并无事实的依据。
不管男方周某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悔婚”,其只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对于51000元“彩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女方赵某应无条件返还,因为随着婚约的解除,女方再无所有该笔钱的法律依据。有时,“德”与“法”的区别就在此间。
(来源: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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