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案情】
吴小姐来电咨询:律师您好,我与老公是2012年10月结婚,他自己经营一家金融公司,我一直在家当家庭主妇,照顾他的父母。现在他提出要和我离婚,因为家里的经济大权一向由他掌握,所以我对他的经济情况不是很了解。前几天在家偶然看到他的手机银行短信提醒,发现他把银行卡里的500多万都转到其他账户上去了。像这种情况我要怎么做才能保障我的权益呢?
【律师解答】
吴小姐,您好。您面对的这种情况也是中国大多数家庭主妇的困扰,她们婚后往往将自己的全部时间和精力奉献给家庭和子女,因为信任,她们对另一方或家庭的经济情况却并不了解。深圳离婚律师建议您,在对方出现了转移财产的迹象时,要将对方的银行账号、经营的公司名称、房产具体线索等资产信息了解清楚,以备将来诉讼需要。至于对方转移银行账户内存款的行为,未来诉讼中我们可以要求调取对方银行账户流水,了解转账具体去向,如对方无法对该笔存款用途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的,未来法庭可能会认可您主张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根据《婚姻法》在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您可要求分割该笔款项,并主张对方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综观笔者多年办案经验,尽管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值得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举证证明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财产分割比例,这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需要根据过错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数额、情节严重程度等来综合考量。这也只是针对一方隐藏、转移的财产,对于未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还是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分割。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广大读者注意,要求对方少分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同时提出,若是在离婚后才发现一方之前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则当事人需要在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部分财产。
现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剖析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对策、防范及其他有关要点。
一、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直接隐瞒、转移财产。
(1)私开银行、证券账户等不告知对方,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存折或账户,而存入自己名下的“小金库”或其他亲友账户等,让另一方无从查知。有的甚至直接转移高价物品,如奢侈品等。
(2)转移账户内存款。一方将自己银行、股票账户内的存款分多次、少量取现,谎称已用于生活支出,导致对方无法主张分割。
(3)将财产转移至境外,使一方在内地起诉离婚时难以调查取证,避免分割该部分财产,也方便日后转移。
2、与他人恶意串通减损共同财产,损害一方合法权益。
(1)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减损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
(2)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该第三人一般是亲戚或朋友),他人为名义上所有者,但实际上所有权和控制权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无法分割到财产。
(3)将个人名下资产私自赠与亲朋好友,或赠与给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关系的第三者,导致夫妻财产的减少。
(4)为规避政府限购政策等借用他人名字购买不动产,或者委托持股、隐名投资股份,而日后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则与持名人串通不承认借名事实,而配偶一方若无证据证明借名的事实,最终无法分割到应有的财产。
(5)经营公司一方,通过假签合同、虚构公司经营成本、恶意为他人提供连带担保、虚构借款、低价转让名下公司股权等方式,减少公司可分配利润,从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1)利用政府规定的限购政策等,诱导对方以假离婚之名签订不平等离婚协议,约定将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在办理完离婚登记后不承认是假离婚。或者在协议离婚中,利用离婚协议的措辞等给对方设置陷阱,如:未完全列明夫妻共同财产,在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致使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借此侵占夫妻共同财产。
(2)拟定婚内协议等,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对方签名,借助婚内协议不公平的约定多分财产。在对方没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只能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3)实践中,不乏有人以为自己或他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形式,将保险产品作为转移财产的手段,企图逃避夫妻财产的分割。实际上,很多险种已具有储蓄、投资性质,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所交的保费,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保单作为有价证券是共同财富的延续和演变,购买的保险价值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4)通过设立境外信托等财产管理方式,来规避对方分割自己名下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中国的国情之下,任何一方隐瞒配偶私自将夫妻财产境外信托也好,移作他用也罢,有可能会被归类到隐藏、转移夫妻财产情形。
二、如何收集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在平时的生活中多加留意家庭财产情况,对一方工资收入、银行账户信息、公司经营、房产登记、车辆、股票账户与保险产品等财产线索大概了解,如:通过夫妻间转账记录、购物凭证等得知对方银行账户。若夫妻感情出现裂缝,则更应警醒,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指导收集证据。尤其是本案中吴小姐的丈夫已经提出了离婚要求,其可能已经咨询过专业律师,此时吴小姐应尽快向专业律师咨询并委托律师指导其取证,切勿错失最佳的取证时机。实践中,如最终诉诸法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时需提供对方银行账户开户行和账号,股票账户开户营业厅、账号,房产位置,公司注册名称等详细信息,法院才会接受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所以为了后期诉讼便利,建议吴小姐尽早搜集家庭财产线索。
在一方借用他人名义购房时,若另一方判断其有恶意串通嫌疑,诉讼离婚中其或第三人可能会辩称不知情而使己方利益受损时,另一方可主动向房产名义产权人取证,了解当初购房时具体情况,证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证过程中注意态度、语气和缓,提前做好录音准备。若一方虚报债务,我们可以通过与对方或虚假债权人沟通,同时注意录音取证,证明该笔借款是属于一方个人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及我方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
三、针对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对策
1、提高忧患意识,掌握夫妻财产状况
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切忌对家庭经济做甩手掌柜,要学会观察,了解家庭财产情况。及时掌握配偶银行账号、股票账号、收入情况、公司经营信息、不动产及动产购置情况等等财产线索,以备不时之需。
2、及时取证,固定证据
法律要求以证据说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未转移财产一方要举出证据证明对方隐匿了财产,隐匿了多少,如果举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及时保障自己权益。
3、防患未然,约定在先
如今社会节奏加快,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很多父母不愿子女的财产转归他人,因此婚后双方购置不动产、动产时尽量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避免配偶擅自处分该财产。另《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越来越多的夫妻通过婚前财产公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方式来规避日后的财产纷争,这无疑是适应当下环境需求的。
4、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离婚前,如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深圳婚姻律师提醒读者注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提供担保财产,且需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
5、不动产异议登记
除了通过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外,另一种快速便捷的方式是进行不动产异议登记。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当发现一方有私自处分不动产的迹象时,为避免其将不动产变卖或转移登记,配偶可以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该方式相对于财产保全而言,更为快捷,在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可即时受理登记,且费用较低(一般每单异议登记为数十元不等)。但要注意诉前异议登记的需自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
6、提起婚内财产分割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配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及时提起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之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
7、严格调查,勿入陷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在离婚诉讼中,对单方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应严格调查清楚,是否存在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另一方是否知情,借款用做何处等,避免配偶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8、申请无效之诉、主张配偶一方擅自处分行为无效
不动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点分割部分,因此很多当事人铤而走险擅自出卖、处分夫妻共同房产,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动产需符合五个构成要件:(1)权利外观: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动产在配偶一方名下。(2)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对该不动产实施无权处分。(3)支付合理对价。要求法院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4)不动产完成过户登记。 (5)受让人于受让之时为善意。要求其主观上不知道转让人系无处分权,且受让人对不知“无重大过失”,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受让人善意的排除情形包括: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后,不动产转让行为才是合法有效,否则夫妻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买卖过户行为无效,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该不动产,并认定配偶存在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
【结语】
许多法院推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如深圳、东莞等,根据该制度,在案件开庭前,法院向夫妻双方送达《财产申报表》,列明需要进行申报的财产种类范围、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的建议,以及不如实申报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并限定双方在庭审前一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该制度对于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变当事人被动接受法庭询问财产情况为庭前主动申报,既便于当事人梳理自身财产情况,也能有效防范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形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法院家事类案件审理效率。
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很难查到隐藏、转移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事实,而且即使查到了其受到的惩罚也很小,少分财产的比例不高,而不分的情形更是极为罕见,由于违法成本非常低,因而不少离婚的当事人敢于以身试法。深圳婚姻律师认为,立法者应该紧跟时代,完善法律规定,加大对失信一方的惩罚,既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相爱的2个人,即使不能携手走到最后,也不必为了钱财不择手段,撕破脸皮。冒险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到最后也逃离不了法律的制裁,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好聚好散是一种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