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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子女的房产是否能要回?

发布时间

2017-04-10
  法律咨询
  杜先生来电咨询:律师,您好。我是2016年7月和前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7岁的女儿由她抚养,我名下深圳福田区的房产归女儿所有,但是我们一直没有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我想重组家庭,但是我女朋友说要我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请问现在我能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吗?我可以不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吗?

  律师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回复如下:
  很多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常常通过对房产的特殊安排作为给未成年子女今后生活的一个保障,但在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却因最终没有依约履行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最终引起纠纷。杜先生所述,正是这种情况。很多离异夫妻在找到自己新的归宿后,基于种种原因,协议离婚时的想法出现了变化,不愿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特殊安排,可是这样做真的可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通常,以协议方式离婚的,对财产、抚养权、债务承担等问题夫妻双方均须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这些共识的达成是协议离婚的前提。本案中,杜先生与前妻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且两人已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已生效。两人对房产的特殊安排属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
  有的学者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同意房产归小孩所有的约定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杜先生在此前未将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杜先生有权撤销赠与。这种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但是深圳离婚律师认为,离婚协议本身还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特殊人身属性,不能将其看成一个简单的处置财产权利的“合同关系”,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另外,若一方能举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应当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源于血缘,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异本已给子女的成长带来伤害,若再因财产分割对簿公堂更是对孩子的第二次重创。希望为人父母能多一些责任感、使命感,让孩子多感受到一些温暖。

  相关法规
  《婚姻法》(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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