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的财产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中“股权”的分割是一个涉及《婚姻法》、《公司法》、《物权法》以及《证券法》等领域的问题。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从“股权”所在的不同主体视角出发,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离婚案件中所有的共同财产分割,最终都以财产权利的转让实现交割,“公司股权”的分割也不例外。因此,深圳婚姻律师提示,了解不同商事主体对涉及权利转让事项的程序要求,可以有效保障转让事项的程序合法性,避免程序瑕疵导致实体权利处置行为无效。
一、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从前述相关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质,对于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而言,老股东的优先受让权的保障,即使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老股东的优先受让权的保障是要作为前置程序实施的。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也同样明确了对原股东优先受让权的保障。
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相较于有限公司而言,更为复杂。实践中,会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民营企业,大部分是基于主板上市(IPO)或新三板挂牌的原因。对于已上市或挂牌的股份公司而言,其股份转让不仅要遵循《公司法》中的一般性规定,对于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还要遵循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一)一般性规定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限售规定
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如下:
“1、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则取得该等股票受让方的限制性转让要求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同;
3、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而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转让限制的约束。”
(三)对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售规定
1、《证券法》
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控股股东36个月的是来源于上市规则),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5、《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8.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3.8.1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6、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3.8.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下列承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在离任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的条件下,进行延长锁定期的规定)
3.8.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深圳婚姻律师提示,若离婚案件共同财产分割标的涉及主板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的,应当特别注意该股份是否存在相关的限售规定。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前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合伙协议的约定效力高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才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另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鉴于上述规定,深圳婚姻律师提示,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标的涉及基金财产份额,还需要考虑财产份额分割后是否会导致不符合合格投资人认定标准的情况出现。
(四)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前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变更,只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否则就需要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相当于新设。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则无法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实施对该商户的经营权的分配交割,实践中多采取一方获得经营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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