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出轨又得房,当事人如何请求调整?
最近,接触到这样一件案例:夫妻双方婚后约定将夫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妻一方,其后不久,妻出轨,两人分居并最终离婚。离婚后,妻以协议要求夫协助过户房屋;夫反悔,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双方产生纠纷。
现笔者就该案的性质和房屋的归属问题作简单分析,发表个人看法。
从《协议》约定的内容看,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夫一方没有证据证明签订该协议时不是出于自愿或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根据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丈夫应当自动搬出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根据事情的实际情况,该丈夫以妻子婚内出轨为由申请撤销协议,是否有法律和道义上的支持?
实施民事行为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笔者以为,夫妻之间,一方将个人的婚前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其本质上是赠与,而这种赠与通常情况下应视为附带“夫妻忠贞”这一条件。婚内出轨行为显然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如此,则赠与所附带的条件被突破,而在这样的情况下申请撤销之前签署的《协议》是有法可依、于理有据的。此前的“泸州二奶案”就是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首案。当然,这必须以相关证据为支持。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婚姻案件处理的要旨来看,一方面是要解决感情纠纷,同时,要起到倡导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维护健康向上的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在各种关系中寻求一种综合平衡,以实现家事审判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的有机统一。
(来源:灵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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