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傅小姐与丈夫范先生均系深圳户籍,结婚后在深圳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傅小姐名下,双方生育子女后计划再购买一套房产,但按照深圳市购房新政策规定,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为减少首付金额,范先生拿着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找渠道办理了一个离婚证,并因此以3成首付购置了第二套房产,登记在范先生名下。2017年3月傅小姐发现丈夫与单位某女子关系暧昧,其开销日渐增大,甚至常有大额资金取现等迹象,傅小姐因此感觉婚姻危机来临,傅小姐在深圳工作生活十几年,见过太多朋友因夫妻感情破裂,为分割财产对簿公堂的情形,其深知许多夫妻到了劳燕分飞的地步,经常会为了蝇头小利不顾夫妻恩情撕破脸皮。傅小姐认为丈夫的行为可能是想恶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同时对范先生名下的那套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感到疑惑,特通过熟人介绍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当面咨询。
【律师解答】
解答本案傅小姐关心问题的关键是,范先生通过特殊渠道办理的离婚证是否为真?
实践中,范先生所说的特殊渠道不排除通过贿赂等方式到民政局领取了真实的离婚证书,故傅小姐应先到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查询二人的婚姻状态。
一、若依然显示未离婚,那么就说明范先生拿到的离婚证书是伪造的,范先生据此购买的房产依然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二、若民政局显示双方已办理了离婚登记,而本案傅小姐并未亲自到民政局表达离婚意愿。根据以下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民政局办理离婚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显然违法程序规定,傅小姐可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认为,事实上此种情况并不是真实的夫妻离婚,并不会影响到房产夫妻共有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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