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田小姐问:深圳离婚律师,您好!我与大张2011年结婚,婚后2013年起公司将他派驻国外,我们聚少离多,最近我又经常听到一些风言风语,说他与公司派驻国外的同事李某有染,对这种寡淡如水的婚姻生活,我也确实萌生退意。但我与他沟通时,他一是不承认自己与李某的事,二是不同意离婚。我听人说,我们这种长期分居状态符合法律关于分居满二年的规定,应该可以自动离婚。您能给我分析一下吗?
律师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回复如下:
田小姐您好!婚姻是依照严格的法定的程序所缔结的夫妻关系,不会因为分居时间的长短或是个人、双方的意愿而自动结束。要想结束婚姻,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办理离婚的登记。如果不能协议离婚,则需要付诸法律,提起离婚诉讼。实践中,法院是否判决离婚考量的关键因素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是否破裂也有一些法定的事由。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分居”,应该满足二个要件,一个是时间要件,需要满二年;另一个是前提要件,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具体到您的情况分析,您与大张的分居,其实主要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在形式上分开,并非是感情不和导致分居,这种情况与前述法律中关于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规定不符。至于您听到的关于他的风言风言,没有证据,在此不作展开讨论。实践中假设没有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事由,法院一般不会判离。深圳离婚律师建议您,第一,要谨重考虑清楚是否离婚,婚姻毕竟不是儿戏,分开与维持都会有诸多困难,您需要三思并与对方诚恳沟通。第二,如果真的确定要离婚,对方同意的,双方将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明确后,可赴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假设其坚决不同意,您又去意已决,那么您就需要提前行云布雨,尽早准备好相应的证据了。
法律建议
在分居离婚案件中,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主观性很强,所以如何证明分居很关键。但只有提出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分居,法院才会承认分居这一事实。实践中,田小姐可以用以下证据证明分居:
(一)用快件信函方式邮寄向对方寄发书面分居文书,要求其签字快件信函寄回。在快件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字样,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二)保留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往来书信、电子邮件等材料;
(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口头分居协议必须有对方承认的相应证据;
(五)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的证言。但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且分居是夫妻“私事”,因此单独的证人证言往往要有其他的证据相互佐证,才可能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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