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
香港《南华早报》网站4月5日报道,新华社发布一篇有关盗尸黑市的报道。文章说,一些未婚男性死者的家人弄一具女尸葬在死者旁边,使他来生不会孤单。
新华社报道称,这种称作“冥婚”的习俗于1949年被政府禁止,但在边远的村庄还在继续,北方尤甚。对于愿意提供尸体的犯罪分子来说,这种生意有利可图,家人愿意提供多达十几万元购买尸体。自2013年以来,在大约76万人口的山西省洪洞县就有27具女性遗骨被盗。但是,实际数字可能要高得多,因为一些村民可能碍于脸面,就算亲人遗骨被盗也不愿意报案。
新华社称,去年清明节,家住洪洞县的张改农(化名)以18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具年轻女孩的遗体给自己的儿子配“阴婚”。他经常要到儿子的坟前查看,确保女孩的遗体不被偷走转卖。另一位村民景狗子2015年花3000元钱买了一具女尸给他死去的哥哥配“阴婚”。对于一个人均GDP刚过8000元的村子,这项仪式可能是一种经济负担。为防止盗尸者,一些村民在女性亲属下葬后背着铺盖卷去守坟,有时长达几周,或者用钢筋混凝土把坟墓浇筑起来,甚至直接将坟墓建在村内。
(来源:参考消息网)
【热点分析】
冥婚是指为生前未完婚的死者寻找一具异性尸体作为配偶,并举办仪式将其合葬在一起,以慰藉亡魂、安定家宅。这种习俗可追溯到汉朝以前,至宋代最为盛行。古代对男婚姻大事素来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对于生前未嫁娶的子女,长辈出于疼惜及责任感,在其死后也要为其择偶,才能了却心事,同时寄托思念。另外,“孤坟”也是古人的忌讳,认为只有孤坟的话,坟中鬼魂会作怪,影响后代昌盛。冥婚虽然屡被禁止,但由于传统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正如报道所称,即使到今天,边远的村庄依旧在延续这一恶俗。死者家属通常会愿意高价购买一具尸体来完成冥婚仪式,这一暴利引发的是一系列的犯罪以及对公序良俗的冲击。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将从法律角度对冥婚现象进行分析。
一、民法层面:
从科学与法律意义上讲,冥婚无非是生者自我安慰的一种封建迷信行为,并无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合法婚姻应是男女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经婚姻机关核准登记,发给结婚证方确立夫妻关系。之所以会有冥婚现象,有一个原因是“举办结婚仪式后便成为夫妻”这一传统思想的禁锢。但是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之后才是合法夫妻,未经登记也仅属于同居关系。另外,男女双方应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即从出生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死者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在检索关于冥婚现象的新闻时,发现冥婚尸体的获取途径之一,是卖方将自己亲属的尸体出卖给需要冥婚的买方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显然,这种严重冲击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买卖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假如发生纠纷,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二、刑法层面:
第二个获取尸体的途径,是通过盗窃尸体的方式取得。正如报道所称,一具尸体可以高达18万元的价格售出,这一暴利的驱使下,便容易使得违法犯罪行为高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因此,盗窃尸体不仅触犯盗窃、侮辱尸体罪,同时将面临被盗尸体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俗话说死者为大,入土为安,为了获取金钱利益而盗窃尸体,不仅使自己深陷违法犯罪泥潭,更是对死者极大的不尊重,也给死者家属带来又一沉重打击。
第三个获取尸体的途径,则是医院作为卖方,由医院工作人员或者太平间管理人员作为中间人,将无人认领的尸体非法出卖。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八条:“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第十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院通过出卖无人认领尸体获取商业利益,已然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应当受到法律追究以及道德的强烈谴责。
另外,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冥婚这一暴利现象,不排除可能会引发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即故意杀人罪。某些不法分子可能在巨大金钱诱惑的驱使下而故意杀害他人,同时借冥婚处置尸体,毁尸灭迹,这才是最可怕的。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冥婚作为一种封建恶俗,如果放任其继续发生,后果堪忧,理应被严格禁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
第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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