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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与人同居生子被判重婚罪

发布时间

2017-04-19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在自己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竟与一男友同居怀孕生下一女婴。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最近以重婚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

  【案情回放】
  现年36岁的吴某,系桃江县马迹塘镇农民。2008年8月,她与比自己大两岁的本镇男子汪某某登记结婚。结婚3年后,夫妻发生感情纠纷引起吵架,吴某赌气离家出走,在外认识了另一男子肖某。2013年,吴某在与丈夫汪某某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和肖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于2016年4月在本镇医院产下一女婴。经检察院查明,肖某因吴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主观上不构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一要件,因此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检察官高明辉认为,被告人吴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根据《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吴某恶意隐瞒已婚事实,与另外的男人同居生子,此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有犯重婚罪的,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证据不足的,由公安机关受理,进行立案侦查。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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