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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诉讼离婚,法院一定会判离?

发布时间

2017-04-19
  法律咨询

  陈小姐来电咨询:离婚律师,您好。我和丈夫是相亲认识,认识半个月后我们就结婚了,但是因婚前缺乏了解,两人性格不合争吵不休,我于2015年4月20日向深圳罗湖区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但法院于2016年6月2日判决不准离婚。之后我们两人一直分居,我现在可以再次诉讼要求离婚吗?这次诉讼离婚的话法院一定会判离吗?

  律师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深圳离婚律师分析,本案中陈小姐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法院于2016年6月2日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自2016年6月17日生效,至今已经超过六个月的诉讼期限,陈小姐现可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至于第二次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是否一定会判离仍需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量。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另《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所以陈小姐在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可从以上几个方面着手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一般可以保留双方沟通离婚事宜微信、电话、邮件,收集分居证据或录音取证等,但具体应该如何收集、组织成完整的证据链则因个案不同,需由专业的离婚律师根据案情、证据实际收集情况来确定。

  很多的当事人认为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便掉以轻心,实际上即使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证据充足法院也会判决离婚,反之不管是第二次、还是第三次起诉离婚,如果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法院都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深圳离婚律师建议当事人诉讼离婚时,最好可以委托或咨询专业离婚律师,从各方面把握案件,不致于到最后耗费掉自己的时间还无法达成离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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