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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爱情翻船,婚前转让房产能否请求返还?

发布时间

2017-04-19
  【新闻回放】

  去年3月,赵先生把名下价值约400万的别墅,以商品房买卖的形式过户给了女朋友家,如今两人分手,没想到竟然遭遇“净身出户”。

  赵先生说,自己原本家境不错,2009年在北滨一路,首付100万购买了一套中海·滨江一号,价值约400万的别墅。2009年到2016年期间,赵先生陆续还按揭款100多万。

  两人爱情一帆风顺,一路奔结婚而去。女孩父母提出,希望两个人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于是2016年3月,赵先生把名下的别墅以商品房买卖的形式过户给了女友小谢的弟弟。合同似乎就是个形式,250万的交易价最终到赵先生手里的只有20万。

  房产过户,两人更是柔情蜜意,又是去欧洲旅行,又是去意大利拍婚纱照……可是好景不长,爱情的小船说翻就翻。“到了6月份的时候就开始给我说,我们两个只能做兄妹”。一个月感情拉扯,两人正式分手。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情场失意,商场又受挫,一时间赵先生一无所有,住在“已过户的”别墅里的前女友却突然换了锁芯,要将他扫地出门。

  【律师分析】

  基于婚姻的目的而在婚前赠送房产和车辆的情况在中国现今社会并非少见。但是人心难测又难经考验,婚前就过户房产确实存在风险,曾经的花前月下,演变成鸡飞蛋打,赵先生就是活生生的赔了夫又折兵的例子。若不惮以最大的恶意来揣测,也许女友最开始的目标就是那套别墅。那么,如果遭遇赵先生的类似情况,是否有救济手段可以追回房产呢?就此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分析如下:

  一、 转让的房产是否可以视作彩礼?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给付彩礼,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当然,彩礼是区别于一般赠与的,若仅仅是自由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购买的物品或赠送的财产,并不能直接认定为彩礼,也往往不具有财产返还请求权。实践中,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婚约为基础,赠送彩礼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建立婚约,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一方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蕴含着另一方答应结婚为前提。

  新闻中赵先生与其女友“一路奔着结婚而去”且后来开始拍摄婚纱照,很明显,赵先生将房产过户的行为确实是基于结婚目的,但由于赵先生是通过买卖合同形式进行转让,且过户对象为女友弟弟,形式上并非赠与,若直接将其作为彩礼而请求返还恐怕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二、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撤销?

  假若在无法直接以彩礼请求返还的情况下,其实可以从合同法的角度去进行思考。根据新闻中的描述,市场交易价应当为250万的房产到手的只有20万。这里并未写明究竟是合同里直接约定交易价格是20万还是实际上只交付了20万。我们不妨就这两种情况来分别分析。

  1. 合同约定交易价为20万元

  如果买卖合同只是个形式,赵先生在与女友方签订合同时就直接约定以20万进行该房产的买卖。相比较市场价已经二百多万的房产来说,20万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于卖方来说是显失公平,因此,赵先生可以基于合同法的约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买卖合同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如果要求变更,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价款,如果要求撤销则买卖合同自始不生效,房产过户的行为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赵先生有权请求返还房屋并变更所有权归属重新过户到自己名下。

  2. 合同约定价格为市场价,实际只交付20万

  如果赵先生签订的合同交易价格就是市场正常价格,但因为合同只是形式,所以房产过户之后也只要求对方支付了20万的购房款的话,赵先生可以请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剩余价款,若对方拒绝,赵先生完全可以以一方违约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解除后,赵先生返还20万价款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房产。

  【律师提示】

  爱情和婚姻不是买卖,何况“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偷蒙拐骗都为人所不耻。而倘若假借爱情与婚姻的名义将另一方当作摇钱树,那就更是跌入道德的低谷中去了。即使真的是情感到头分道扬镳,说句不恰当的比喻,“买卖不成仁义在”,何必厚着脸皮去占人家的便宜呢。

  最后,便宜也不是那么好占的,也得先读读法条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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