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且未登记结婚,生母不愿承担抚养费
近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唐某某按每月300元承担小孩刘某欣抚养费至成年。
2009年初被告唐某某与刘某(系原告刘某欣之父)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就在临武县汾市镇刘某家同居生活。2012年3月6日生育原告刘某欣。2015年5月底被告唐某某便外出务工至今,期间曾两次看望孩子,但未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另查明,被告唐某某与刘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2015年5月底至今,刘某欣一直在临武县汾市镇随其父和其祖父母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孩子负有抚养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不能因经济收入低等问题而免除。本案中,被告唐某某从2015年5月底便未直接抚养刘某欣,也未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考虑到被告的经济收入及本辖区的经济状况,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没有能力或者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作为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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