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茵律师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经典案例

未婚生育且未登记结婚,生母不愿承担抚养费

发布时间

2017-04-21
   近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唐某某按每月300元承担小孩刘某欣抚养费至成年。
  2009年初被告唐某某与刘某(系原告刘某欣之父)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就在临武县汾市镇刘某家同居生活。2012年3月6日生育原告刘某欣。2015年5月底被告唐某某便外出务工至今,期间曾两次看望孩子,但未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另查明,被告唐某某与刘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2015年5月底至今,刘某欣一直在临武县汾市镇随其父和其祖父母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孩子负有抚养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不能因经济收入低等问题而免除。本案中,被告唐某某从2015年5月底便未直接抚养刘某欣,也未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考虑到被告的经济收入及本辖区的经济状况,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没有能力或者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作为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广东风泽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