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
85后的郭某某于11年前和刘某在封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2015年3月份,郭某某在未与刘某离婚的情况下,在苏州打工期间与同为85后的尹某某相识,后二人以夫妻名义租房居住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在此期间,尹某某在明知郭某某未离婚的情况下,仍同其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案件分析】
1.何为重婚
在封建的古代时期,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这个制度在贵族阶层尤为盛行,以至于有以“妻妾成群”来形容一个男人有钱有势,帝王家当然更是后宫佳丽三千。虽然是妻妾成群,然而只有正室才是法定配偶,其他的只不过是作为从属存在的非法定配偶。自民国时期,国父孙中山先生确立一夫一妻制,然而在上层阶级仍然存在着一妻多妾的现象。直到新中国建立后,才确立了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与相应的罚则。由于传统封建思想的根深蒂固与人类劣根性使然,依然有一些人存在不止一个配偶,俗称“包二奶”,有时候,这种现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虽然在现实中重婚的表现情形多为一个男性有多个配偶,但也包括了一个女性有多个男性配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也即重婚罪,所以一夫一妻制不再是泛泛之谈,而是在违反时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需要被严格的遵守。重婚罪,是一种共同犯罪,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的一方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一方都需承担犯罪的法律后果,当然,不知情则另当别论。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依该规定,只有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确立夫妻关系,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结婚。那么,新闻案例中的郭某和尹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却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触犯了《刑法》规定的重婚罪了吗?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即郭某与尹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在案例中,郭某构成重婚罪是确定无疑的,那作为相婚者的尹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呢?这就要看尹某对郭某的结婚事实是否知情。由于《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是“明知”的情形,所以,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认为,若尹某并不知情,则不构成重婚罪。但在本案中,其事实上是明知郭某已婚的事实,仍然与之同居,因此,尹某与郭某一样,均构成重婚罪。
另外,对于郭某与尹某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生育的儿子应当如何处理呢?依《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无效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法律保障
《婚姻法》明确禁止重婚,《刑法》中也确定了相应的罪名与罚则,那作为原配妻子的刘某,又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公诉兼自诉原则,由公诉机关主动介入追究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部分案件则是由被害人主动起诉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重婚者极力隐瞒而导致其行为的隐蔽性,公诉机关往往难以准确得知犯罪信息,因此重婚罪属于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重婚案”,因此,刘某作为受害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重婚一方的法律责任。由于法院受理自诉案件需要自诉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然而自诉人往往难以举证,因此,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外,现实生活中,作为受害人的配偶或为了名誉、或基于对重婚一方的依赖、或受重婚一方的恐吓,往往不敢主动起诉,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律赋予相应自然人、有关社会团体控告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追究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重婚导致离婚的,刘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郭某与尹某解除同居关系后对财产处理,也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刘某的财产权益。
4.问题延伸
新闻案例中的情形,是郭某先与刘某登记结婚后再与尹某同居,从而构成重婚罪。而在生活中,还有可能存在另一种情形,即男女双方形式上长期同居自认为双方已“结婚”但其实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其中一方再与他人结婚并办理登记,在此种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婚罪呢?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第一段“婚姻”为1994年2月1日以前结婚而构成事实婚姻的,则再度结婚构成重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规定,在该时间之前结婚,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是属于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因此,若一方在未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再度与他人结婚,则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侵害配偶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应当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2)第一段“婚姻”为1994年2月1日之后结婚而构成同居关系的,则再度结婚不构成重婚罪。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为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结婚,属于必须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未补办实际上双方仅为同居关系,而非合法婚姻关系,不存在合法配偶,因此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一夫一妻或许不符合人的天性,然而天性并不是借口,道德与法律应凌驾于天性之上,从而规范人的行为,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正所谓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既然决定要携手白头,就要懂得忠诚与自我约束,否则将面临道德与法律的谴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广东风泽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