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男女之间“闪婚”、“闪离”的情况越来越常见,但是如果离婚时无法达成一致,而需要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时,却无法迅速实现。很多当事人都会感慨,离婚明明是个人的事情,怎么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总是那么难呢?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结合以往的办案经验以及法律规定,为大家总结下法定离婚条件和法定限制离婚条件都分别有哪些:
一、法定离婚条件:
(一)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如能举证证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这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以上二条法律规定表明是“应准予离婚”,而不是“可准予离婚”,因此,这是法院必须判离的法定条件。当事人若能举证证明夫妻间存在以上情形之一,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关于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是以双方感情破裂为基础,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尽管《婚姻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对准予离婚的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离婚诉讼不是简单的民事关系解除,关系到两个家庭、小孩和社会关系稳定等各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还需要依据实际案情、夫妻感情基础和现状、双方举证情况等综合考量,慎重判定是否准予离婚。
二、法定限制离婚条件
(一)《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此条是在前述特定情形下出于对保护女性作为弱势一方的权益,女性在怀孕期间、分娩或终止妊娠后一段时间因身体虚弱,一般无法正常正常工作,身体和精神上承受着双重压力,属于弱势群体,此时若男方再起诉要求离婚,无疑会给女性带来巨大的伤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此处仅是对原告方的限制,离婚诉讼不受一般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限制,但是在时间上,对于原告方有所谓“6个月”的限制。这也是为了避免很多夫妻因冲动离婚而后悔,对于尚有感情存在的夫妻,这无疑是一个缓冲期,夫妻可以冷静的思考双方的问题,再次修复感情也大有可能。
(三)《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考虑到军人工作的特殊性,对军人的一种特殊的法律保护,但同时也保障了另一方的权益,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深圳离婚律师总结,粗看我国婚姻法系列法律法规已对夫妻诉讼离婚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离婚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感情、双方家庭、子女抚养权等,且当事人如何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离婚条件均不能简单而言。实践中,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往往会仔细考证双方是否还有感情存在,谨慎判离,其实也是为了避免当下很多夫妻“一言不合就离婚”的情况发生;另外之所以法律有明确的条款来规定离婚的法定条件及一些限制性条件,也有立法者站在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角度,对许多并未达到法定条件、夫妻感情可能还未破裂的夫妻双方给予一定缓冲时间的考量因素。毕竟无论结婚或者离婚,都应当慎重对待,如今社会风气日益浮躁,婚姻也需要细心呵护,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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