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
日前,华商报记者在洛南县中医院见到了王女士,她向记者哭诉,丈夫经常为琐事对她实施家暴。王女士提供的图片显示,其胳膊上有淤青,嘴角有血迹。
两年前经人介绍,两人恋爱结婚,婚后育有孩子。王女士说,结婚后,丈夫对她经常打骂。“丈夫曾将我鼻梁打骨折,因为家暴我实在不堪忍受。”王女士说,这次住院的起因是她向法院提出离婚,丈夫到单位找到她,以要看孩子为名对她殴打。“当着同事面,拽着我头发,把我拖出校园外,扇耳光拳打脚踢,我当时感觉恶心难受,头皮火辣辣地疼。”
“我正和他闹离婚,不到2岁的孩子的抚养权有可能判给男方。”她有所担心才不让丈夫看孩子。自己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都没有结果,她甚至想到过死,但又考虑到孩子没有那么做。现王女士在家人的支持下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记者商雒)
律师分析
近年来关于家庭暴力的新闻层出不穷,例如近日媒体报导的重庆章小姐因拒绝前夫的复婚请求,被对方咬掉鼻子,现其前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令人唏嘘。综观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多年办理的各类婚姻家事案件,家庭暴力其实存在于很多家庭,但是真正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当事人少之又少,并不完全因为当事人文化水平不够,有时她们是受到传统思想“家丑不外扬”的影响,很多当事人考虑到双方家庭、父母子女、社会外界评价等多重因素,最终选择默忍受,但是试问任由子女目睹父母间的暴力行径,难道不是对他们身心的双重伤害?长此以往甚至有可能让子女误以为家庭暴力是正常现象,形成错误的价值观。深圳离婚律师认为,家暴是社会和家庭的毒瘤,忍耐并非是最好和最终的解决办法。面对家暴,人们必须举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且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虽然在实际离婚诉讼中很多当事人均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但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认定,始终是法官审判中的重点和难点。
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时,往往是综合实施家暴的方式、持续时间、家暴次数及频率、伤害后果等方面判断,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受害人怎么收集证据证明存在家暴事实呢?《反家暴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所以当事人在遭受家暴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报警回执、告诫书等,并要求进行伤情鉴定。当然当事人还可以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要求调解。如果夫妻一方经常性施行家暴,受害人一方还可以通过在家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下家暴行为,这无疑是一个非常直观的证据材料。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还对家庭暴力的方式作了区分,不仅包括对身体的有形暴力,对精神的无形暴力也是家暴行为的一种。这也算是结合当今社会实际情况的立法结果,当代很多人基于社会压力的增大,不会排泄心中的负能量,日复一日的累积,很有可能会使心理扭曲,从而在家庭生活中对另一半长时间冷战、嘲讽等,这都是对受害人精神的压迫,其伤害完全不亚于对肉体的折磨。必要时,受害人还可以像王女士一样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家暴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等。这都是对家暴受害人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对保护措施。
而本案中王女士长期遭受丈夫的家暴,现在起诉离婚后担心不到2岁的孩子判归男方抚养,家暴行为与小孩抚养权的判决是否有联系呢?法官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一般以“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为基础,综合考虑夫妻双方抚养能力、学历、性格、与子女感情情况等方面。家暴施暴者一方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会有一定的劣势,但法院并不是仅仅依据是否存在家暴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还需要分析到施暴者的施暴原因、危险程度、与子女的感情等是否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从而确定其是否适合抚养未成年子女,所以施暴者并不必然丧失抚养权。王女士在此次离婚诉讼中若想争取孩子抚养权仍需积极取证,证明自己抚养小孩的优势、丈夫不适合抚养小孩等,不可掉以轻心。
在此,深圳离婚律师呼吁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一方,不要再做“沉默的羔羊”,大胆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我们需明白对家暴行为的无限容忍最终只会让施暴者越来越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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