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张某早年丧偶,自己又当爹又当娘,将一儿一女带大。儿女先后去外地工作后,家中只剩他独守房屋。他决定找个老伴。经人介绍,张某同30岁的赵某相识并打算结婚,双方在婚前签署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将张某的房屋赠与赵某,赠与协议办理了公证,且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房屋过户完成后,张某与赵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去年,张某心脏病突发,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再婚前还曾经书写过遗嘱,遗嘱中表述房屋由孙子继承。因此,张某儿子以遗嘱在先为由,主张按遗嘱处分房产的继承,该房应归张某孙子所有。但赵某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房屋已过户为由拒绝了张某儿子的要求。
【案件分析】
基于张某对涉案房产实施的两次处置,涉案房产被设置了两个存在冲突的法律关系。一是张某与孙子的遗嘱继承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张某与赵某的赠与法律关系。张某先订立遗嘱,将房屋交由孙子继承,后与赵某订立协议,将房屋赠与赵某,并对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且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由此产生了纠纷。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认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属赵某。具体分析如下:
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过世之后个人合法财产所进行的分配处分。但是由于继承并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遗嘱才会实际执行并继而对遗嘱中涉及的相关财产权利的分配产生影响。因此,在继承未开始之前,立遗嘱人均有权变更遗嘱中对财产的处置/分配方案。
本案中,张某虽设立了遗嘱,
但在设立遗嘱后又将房屋赠与赵某,并对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继而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房产办理了过户登记后,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赵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张某的所有权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回归本案中,涉案房产在继承开始前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因此,张某原来在遗嘱中关于房屋归属孙子的条款应视为被撤销。
综上所述,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认为,虽然遗嘱合法有效,但由于张某在遗嘱设立后对涉案房产进行了实体权利的处置,遗嘱中关于该房产由孙子继承的条款视为被撤销,因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应当归赵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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