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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借款妻子应偿还

发布时间

2017-05-08
   2012年10月,张某向朋友田某借款两万元并出具亲笔署名的借条一份,但借条之上并没有张某妻子竺某的签名。天有不测风云,张某在2012年11月的一场车祸中意外死亡。竺某作为亡妻,开始为张某操办丧事。张某的生前好友田某等人亦赴车祸现场协助竺某操持张某后事。其间,田某碍于情理未提出张某的借款事宜。张某丧事完结后,田某向竺某提及借款事宜,但经多次催要,均遭拒付。竺某虽然承认其夫张某向田某借款的事实,但坚称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一时间,坊间流言四起,有的说田某没有义气,竟向已亡好友的寡妻追债;有的说竺某没有遵从亡夫遗愿,妄图抵赖该笔借款……争执无果之后,田某一纸诉状,将竺某告至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竺某的丈夫张某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欠田某两万元,有张某出具的借条为证,且竺某也承认借款事实。竺某辩称此借款非用于家庭生活,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竺某对其已故丈夫张某具欠田某的欠款两万元,应承担归还的民事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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