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吉女士与吕先生2016年10月相识于某相亲网站,吉女士是一个经济独立的女性,自己成立了一家服装设计公司,收入可观;在互相了解期间吕先生自称在经营一家有30多名员工的公司,月入百万,其每次和吉女士约会都会选择高档餐厅,吉女士对此深信不疑。因为两人在此之前均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相似的感情经历让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吉女士很快坠入爱河,重新对婚姻充满了希望。相识才一个多月两人便于2016年11月底在深圳办理了结婚登记,谁知结婚没多久吕先生便不知所踪,电话、微信都无法联系上,后因经安机关通知吉女士才知丈夫因涉嫌诈骗已被拘留。此时,吉女士才明白丈夫其实并不是在合法经营公司,而是靠所谓的公司员工在网络上诈骗非法谋利,且涉案金额巨大。现吕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认清现实的吉女士想与吕先生办理离婚,却不知该怎么处理?
律师分析
我国的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签订完离婚协议后,一起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则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案中若吉女士现在想离婚,而吕先生已被判入狱,双方就离婚事宜无法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所以吉女士不可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一般的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是依“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一方需向对方经常居住地起诉要求离婚,而考虑到夫妻一方被监禁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所以本案中吉女士可以向自己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法律这样设定也是更方便当事人诉讼。法院受理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所以吉女士无需担心送达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开庭一般是由狱警押送罪犯到法院开庭,或法院到监狱现场办公。不过实践中以第二种方式处理居多,这也是为了更好的执行刑罚,避免在押送或者开庭过程中发生意外。
当然并不是一方被监禁就一定会被判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当然这里只是规定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而不是必须判离,法院仍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爱情是冲动的,但婚姻应该是慎重的,多一些婚前了解可以避免被骗、减少婚后矛盾的产生。在此深圳离婚律师提醒大家,“隔行如隔山”,专业的事情仍需要交给专业人士来处理,拟订婚前协议或办理离婚诉讼时,最好可以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代理,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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