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佘小姐咨询:我和丈夫结婚十年,婚后生了两个女儿,但因为工作及孩子上学的关系,我和他长期分居两地,他跟父母住广东省珠海市,我则独自带着孩子住在广东省深圳市,可以说是聚少离多。随着时间推移,我们因见面的次数越来越少,感情越来越淡漠,常为各种琐碎问题争吵不休,我丈夫和其家人反对我带着孩子住在深圳,希望我尽快回珠海。但我认为深圳的教育环境更好,还特意在深圳购买了学位房希望给孩子们提供良好的教育。我们彼此都不能说服对方,他便提出离婚,我不希望孩子生活在单亲家庭,所以一直没同意。2014年初,我从朋友处得知我丈夫与有夫之妇往来,常到珠海本地酒店开房,我对他的不忠诚非常失望也很不理解。婚姻律师,我想通过酒店设法取得他们婚外情的录像,或者直接到酒店捉奸拍照,告他们两个人重婚,不知法律上是否可行?
【法律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分析如下: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知构成重婚的行为界定有三类:
一、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即构成重婚。
此种情况非常容易理解,实践中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姻后事实婚姻。
这种情况由于没有如上一种情况所列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比较麻烦,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同居住所邻居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但千万要注意不可私闯民宅或酒店“捉奸”取证,因为通过此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因其取得方法不合法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当然如果是在自己家中发现苟且之事,照相取证是可以被认可的。具体到实践中,您可以通过下列方法收集证据及控告丈夫的重婚行为:
1、查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要认定重婚最重要的一点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场所才能有进一步的婚姻调查取证。
2、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保持联络。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需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通常是由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经常有来往的人来证明,因此这些人的证言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而要想让他们证明,就必须与他们维护好关系,否则你就很难从他们的口中取得有利的证据。
3、取得初步证据后可直接报警,请警方予以调查。
4、去婚姻登记处查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况。如果有登记结婚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调取重婚的证据。关于这部分的调查取证通常是警方来完成,普通民众不可直接调取他人的婚姻登记信息。
三、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此类行为的主体即大家耳熟能详的“小三”或“二奶”。在认定她们构成重婚罪的问题上,适用的法律及收集的证据跟上述一、二点的分析相差无异,但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男方与妻子未离婚而在外包养“小三”的情形,大部分非常难被认定为构成“事实婚姻”,也就无法被纳入重婚罪的打击范围。因为事实婚姻有两个关键特征:一是“以夫妻名义”,二是“同居”。以夫妻名义是指对外宣称是夫妻,以夫妻名义处理日常事务等,如私下互称“老公”“老婆”并不能算是以夫妻名义,只有公开互称“老公”、“老婆”才算。而同居是指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根据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三个月以上。通常包养“小三”,几天去一次,一次去一晚或者几个小时,然后离开,甚至连续居住一周又离开过一段时间又来住几天,这些情形都不能算是同居,只能认为是临时姘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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