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茵律师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经典案例

房产加名,分手或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

2017-05-15
  刘小姐提问:深圳婚姻律师您好!我与付君恋爱时购买了一套房产,当时脑子发热加上了他的名字,现在我们结婚近二年了,没有生育子女,感情也不好。请问,如果我们诉讼离婚,这套房子应该怎么分割?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分析如下:

  生活中,有的男女在恋爱期间因为感情甜蜜且认定一定会携手终老,购置重大资产例如房产时会义无反顾加上另一方名字;还有的男女是由于拗不过面子在婚前或婚后不得不将自己的婚前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无论哪一种情形,分手或离婚时都有可能后悔曾经的付出。关于房产加名,分手或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各地法院在处理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1、恋爱期间在房产证上加名的,分手时如何分割?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在房产证上加名,后因恋爱不成而未去登记结婚的,实践中很难对此房产进行绝对的平均分割。恋爱关系相对脆弱,不属于家庭关系的范畴,如果双方均能提供清晰的出资证据,且没有关于共同共有的书面约定,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手时的分割当然以按份共有处理为宜。如果另一方完全未出资,也未约定份额,双方因为分手没有了房屋共有的基础,此时实践中会基于双方存在同居的情形进而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价值及适当照顾双方的生活、生产实际需要等情况来合理确定份额。

  2、结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的,离婚时如何分割?

  深圳婚姻律师分析,实践中在房产证上加名或约定份额,都不意味着另一方一定能分割50%产权份额。以下区分情况讨论。

  1)未约定份额

  有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已结婚,就是一根绳上的蚂蚱,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那么离婚时应该按双方各半的份额来分割。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双方是婚姻关系,房屋性质也是共同共有,但离婚时仍应该要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价值及适当照顾双方的生活、生产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分割。

  深圳婚姻律师认为,如果一方将婚前房产在婚后主动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的份额如何分配,仍要视情况而定。无论是婚前加名或婚后加名,都应当充分综合考量双方的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以及一方有无法定过错等因素,否则机械按第一种观点操作,实践中,可能对大量“骗婚”案件中无过错一方造成不公平。但如果完全按照第二种观点处理,对于一些结婚几十年的夫妻中的弱势一方,例如长年照顾另一半及孩子生活起居却放弃了工作的女性,也存在极大不公平。

  2)已约定份额

  从法理分析,在一方能举证证明双方已就份额达成一致,且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应当尊重权利主体的处置意愿,有约定的从约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双方约定了份额,基于不同的情节,存在二种认定结果:一种是严格按照房产证上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另一种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夫妻结婚没几天,房子刚加上名,另一方就要求离婚,此时许多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价值,比照房产证上的比例进行上下浮动后分割。

  律师提示

  根据《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房屋产权证是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重要凭证,对于一方的个人婚前房产或婚后一方以婚前财产购置的房产,无论是婚前加名或婚后加名,都可以认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一旦加名,房产的权属性质将会转化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因此,深圳婚姻律师提示,房产证加名须三思,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风险,若确有必要加名,建议双方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可以选择签署明确协议约定各自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或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保障各自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广东风泽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