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宫颈癌子宫被切除,女方获得女儿抚养权
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双方均要求离婚,但都要求抚养女儿,而女方因患病已行子宫切除术。在该起离婚纠纷案件中,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
阳某与董某2003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谈了半年左右恋爱,于当年7月登记结婚。2010年5月生育了女儿董某华。
董某华出生后除跟随父母较短暂生活,长期跟随其外婆生活。阳某与董某长年在外打工,均有一定收入。阳某由于患宫颈癌行子宫切除术,已丧失生育能力。婚后,夫妻二人由于性格差异大产生矛盾,未建立起很好的夫妻感情,阳某曾于2013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2016年,阳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并由其抚养女儿。诉讼中,丈夫董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女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由于性格上差异产生矛盾,未能在婚后培养很好的夫妻感情,并于2011年起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系各自对自己婚姻权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但两人为小孩的抚养权互不相让且均有能力抚养,鉴于阳某的子宫被切除,已丧失生育能力,且女儿自小跟随其外婆生活,与阳某感情应较为融洽,因此法院判决小孩由原告阳某抚养并随其生活,并承担抚养费,董某有权对小孩进行探望。
(来源:雁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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