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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安县的章老汉生于1938年,和妻子周老太生育了一子两女,均随周老太姓周。2008年周老太去世。2010年8月,章老汉立下遗嘱,载明“遵照已故妻子的遗愿和本人意见,将名下位于海安县城的房屋一套及本人名下的一切财产赠予孙子小周所有”。
2012年,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章老汉选择了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并将88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额汇入孙子小周的账户。2014年10月,章老汉因病过世。2014年12月,章老汉的两个女儿将哥哥周华和侄儿小周告上了海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房屋补偿款中44万元属于母亲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配偶、一子二女共同继承,请求判决周华和小周返还22万元。
海安县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为章老汉与周老太生前夫妻共同财产,周老太先于章老汉去世,在周老太去世时,案涉房屋一半的价值依照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成为周老太的遗产,且继承开始。本案的最主要争议是章老汉遗嘱中“遵照已故妻子遗愿”是否有事实依据,周老太对自己遗产的分割有无留下遗嘱。
对此,双方存在完全对立的主张。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供了章老汉的遗嘱,但章老汉本身属于周老太遗产的继承人之一,属于有利害关系,加之仅凭该表述也达不到确定周老太遗嘱的证明要求,而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又相互矛盾,结合原告质证意见,法院综合认定被告主张的周老太生前留有遗嘱的事实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周老太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章老汉、两个女儿、周华继承。两原告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9月14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章老汉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处分老伴遗产的行为无效,判决两被告共同返还章老汉两个女儿20万元。
律师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分析,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涉案房产系章老汉夫妻共同财产,章老汉在遗嘱中约定该房产全由小周继承,在没有周老太与之相关明确意愿的遗嘱证据时,章老汉的约定显然侵犯了周老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这部分遗嘱内容应属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的遗嘱即属于部分无效的遗嘱,遗嘱人章老汉有权处分的只是其个人合法财产,该房产50%依法应归周老太所有,对于这部分财产,章老汉在遗嘱中无权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周老太先于章老汉过世,周老太未留有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遗产在未进行分割前属于所有继承人共同所有。尽管其子女并未在周老太过世时主张分割继承该房产,但遗产自周老太过世时已发生法定继承。各继承人章老汉、两个女儿、周华应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周老太所占有的1/2房产,
各依法定继承份额可分得1/8房产。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章老汉过世前立有遗嘱表明遗产归孙子小周继承,且将征收补偿款转至下周名下银行账户,遗嘱中关于其个人财产部分的处置合法有效,其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小周可合法取得章老汉所留遗产,即包括前述房产章老汉个人所有的1/2及章老汉所继承的周老太遗产的1/8,共计占前述房产价值总额的5/8。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总结,受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当事人在父母一方过世时一般都未实际继承分割遗产,而是待父母均过世后才开始遗产继承。此时,很多人想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减少子女间的继承纠纷,却往往忽视了遗嘱订立人只能处分个人财产的要求,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情形的产生。在此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大家,尽管遗嘱订立方式自由多样,但如何拟定才能保障遗嘱效力需要由专业律师指导帮助,避免因遗嘱无效产继承纠纷,影响亲人间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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