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意外身亡,遗产赔偿金引纠纷
【案例回放】
胡女士与毕先生于1990年结婚并生育一子,后于2000年离婚。儿子小毕由毕先生扶养,胡女士每月给付扶养费800元至小毕成年。2004年,毕先生与杨女士再婚。2016年,小毕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有10万元存款,未曾婚娶。毕先生与现任妻子杨女士在胡女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交通事故肇事方签订了赔偿协议,获得赔偿金30万元。胡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小毕的母亲是法定继承人,且对小毕履行了扶养义务,因此有权继承部分赔偿金和银行存款,故将毕先生和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赔偿金15万元及银行存款5万元。
【案例分析】
1.死亡赔偿金是小毕的遗产吗?
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肇事方对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小毕死亡这一事实所给予小毕近亲属的一种补偿。这种补偿,一是对因小毕死亡而遭受严重精神打击的近亲属的安抚方式,二是因小毕的死亡导致了其扶养的人失去经济来源,为此做出的一种金钱弥补。死亡赔偿金实质是给予生者的,而非给予死者,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结合本案例,既然赔偿金在性质上不属于小毕的遗产,故胡女士不能基于其系小毕的法定继承人而要求分割赔偿金。
2.胡女士有权获得部分赔偿金吗?
如前所述,赔偿金作为一种精神及物质上的补偿,自然是补偿给与死者有密切关系并因受害人死亡而在精神及物质上受到严重损害的人。胡女士作为小毕的生母,虽然在与毕先生离婚后未与小毕共同生活,但却一直支付扶养费,为其生活、学习提供经济保障,履行了扶养义务。作为母亲,儿子的死亡必定会给其带来精神伤害。另外,基于胡女士履行了扶养义务,小毕成年后亦有赡养母亲的义务,而小毕的死亡亦导致胡女士无法获得被赡养的权利,实质上亦导致胡女士经济上受到了损失。因此,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认为,胡女士有权基于其系与死者有密切关系的亲属,主张分割赔偿金。
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提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当是包括了抢救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补偿费等。因此,应当先扣除抢救治疗费、丧葬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再对剩余的赔偿金进行分割。至于剩余的赔偿金具体该如何分割,司法实践中,法官会以夫妻双方与死亡子女在生前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双方经济能力及在过往生活中对子女扶养义务的履行情况等作为依据,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判定,而并非简单的平均分割。
3.谁有权继承小毕的遗产?
小毕去世后留下的10万元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毕先生与胡女士作为其亲生父母,对其尽了扶养义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拥有绝对的法定继承权,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杨女士作为小毕的继母,是否有权继承其遗产呢?这需要从杨女士与小毕之间是否具有扶养关系来判断。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父母包括了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2004年毕先生与杨女士再婚时,小毕仅14岁,还是未成年人,且小毕在毕先生与杨女士再婚后一直与杨女士共同生活,此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认定未成年子妇与继父母之间是存在扶养关系的,因此,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在本案例中,杨女士有权基于其系与小毕有扶养关系的继母享有小毕的遗产继承权。
10万元遗产在法定继承时份额应当如何确定,仍然需要考虑实际情况。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遗产继承并非只是单纯的份额均等,而是需要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判断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付出情况,从而认定合理的分配份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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