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薛先生系加拿大某著名高校的中国历史学家,其对明史有非常深入的研究,故常来往中国与各大历史学家交流学习。2009年薛先生在某次到访河南开封市考察期间结识了一位广东女子章小姐,章小姐系广东某高等院校的历史系教授,其对“万历十五年”有独特的心得见解,因此引发了薛先生对章小姐的爱慕之情,章小姐也非常崇拜深谙中国历史的薛先生。双方相识后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彼此的约会曲目常常是对中国某段历史的研究感悟,通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双方在中国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章小姐的父母在深圳为章小姐首付购置了一套房产,因银行推出存抵贷产品,其父母为减少利息支付,分多次将大额资金存入到章小姐的还贷银行账户,章小姐及薛先生偶尔也会有部分工资收入存入该账户,但由于薛先生投资失败,所剩无几,章小姐平时花钱又大手大脚,所以基本上两人日常生活经常严重超支,故双方也会用章小姐父母存入的现金作日常开销。婚后薛先生每年有9个月左右在加拿大生活,而章小姐常年居住深圳,二人分国居住几年后感情逐渐变淡,彼此再无恋爱时的激情。期间章小姐与初恋李某旧情复燃,发生了一夜情,并因此怀孕生子,孩子出生后双方还存在偶尔来往的情况。薛先生知晓后非常生气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产。章小姐认为房款均系自己父母全额出资购买,薛先生对房产无贡献,故无权要求分割,薛先生则表示若不分割房产,则不离婚,并就此返还加拿大后再未出现在中国。
【办案记录】
本律师团在承办此案过程中,向委托人章小姐收集了关于涉案房产首付、还贷记录及其父母存款回单,双方的收入情况证明、还贷银行账户婚后至今的银行流水、孩子出生证明、章小姐生育期间的医疗资料等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通过仔细分析上述证据,发现:
一、章小姐父母首付房产记录非常明晰,这点对章小姐主张房产所有权非常有利。但父母帮助还贷及参加存抵贷的存入资金总金额比涉案房产婚后至今总计还贷金额要少十几万元,且流水中能清晰的显示薛先生和章小姐个人的银行卡账户隔三差五会有部分现金转入,涉案房产居住至今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费用也是从章小姐的工资卡扣费。委托前章小姐已就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做了研究,其一直坚信自己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涉案房产系其父母出资,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但上述证据及实际情况后期诉讼中可能对章小姐带来一定风险,毕竟房产还贷的流水清晰度不够,金额也对不上,且章小姐婚后的工资收入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使用共同财产支付房产的部分贷款及开销费用可以视为薛先生对涉案房产有一定的贡献。故涉案房产可能会面临被分割的可能,只是分割的比例可以在诉讼中向法庭主张要求酌情处理。
二、章小姐在双方分国居住期间,与初恋李某发生一夜情并因此怀孕生子,章小姐虽然在面谈时表明未与初恋住在一起,只是偶尔会有来往,但作为专业人士,团队婚姻律师慎重提示章小姐,根据团队大量实践经验判断,对方可能会以此事大做文章,令章小姐陷入涉嫌重婚罪的风险,从而达到自己要求多分财产的目的。本律师团婚姻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专门针对性地做出多种防范方案,以免章小姐后期被控告重婚罪。
离婚案件今年2月提起诉讼后,因薛先生在国外无法联系,故相关诉讼文书通过公告方式送达。随着诉讼时间的拉长,章小姐因为孩子抚养原因,与初恋又有一些沟通,沟通过程中逐渐放松了警惕。直至5月收到某派出所的通知,要求章小姐到派出所就涉嫌重婚罪事宜接受询问时才彻底认识到自己果然如代理律师预估的那样,被对方小题大做,故意拉进刑事风险的漩窝。询问中其如实向派出所报告自己与初恋一夜情怀孕生子的情况,但此后并无其它情感纠葛,章小姐的初恋李某也因此被派出所要求配合调查。本案因并无章小姐与婚外男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证据,公安机关最终决定不予立案。
夫妻双方离婚诉讼、刑事控告已然给彼此的生活带来了不少影响,且综合考虑到章小姐分割财产上的不利因素,本律师团向其提出尽量调解结案的法律建议,章小姐对此非常认同,并提出可对薛先生做出一定的补偿,但涉案房产所有权必须归自己。此后我方律师与薛先生的律师进行多轮沟通调解后,并最终成功的将薛先生的目标补偿金额150万元降低至100万元,双方成功达成和解并取得了法院的生效离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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