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前夫隐瞒的夫妻共有房产已转卖,怎么办?
【案情简介】
汪女士与丈夫邬先生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明双方离婚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各人名下债务各自承担。2016年12月汪女士得知邬先生在和自己离婚后先后购置了两个商铺及一套房产,经多方打汪女士了从朋友处了解到离婚后邬先生在一家外企担任普通员工,月薪每月不到2万,不可能有如此多的资金购买上述财产;又从邬先生的表妹处了解到原来在离婚前邬先生隐瞒自己在老家武汉还买了几套别墅。但汪先生离婚时却跟汪女士说因生意亏损欠外债几百万,为了不牵连汪女士,建议以简单协议的方式办理了离婚登记。事实上是离婚后邬先生出售上述几套别墅在深圳购置了物业,此时汪女士才明白一切都是前夫精心设计的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因此汪女士决定起诉邬先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分析如下: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还在男方名下的,随时可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并无诉讼时效限制。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被恶意转移。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汪女士自2016年12月才发现前夫在离婚时存在恶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可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重新分割,但本案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然出售,并被转化为其他非夫妻共有财产,故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无法保全男方名下现有的房产。
2、为确保后期判决的执行及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提供更权威有效的证明,建议在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同时,起诉男方及买方要求确认上述几套别墅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此案中可申请保全男方离婚后购置的房产,防止对方再次恶意转移,如别墅分别卖给了不同的买家,则需要分别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上述几个案件后,通常会中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先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若买方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涉案房产,则法院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据此汪女士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可要求分割房屋出售款。相反合同无效的,买方需将房产重新登记至男方名下,汪女士便可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要求分割房产所有权。
【法条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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