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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婚立法新问题:结婚才能得到政府“祝福”?

发布时间

2017-05-27
  2017年5月24日,台湾司法主管机构官网发布了关于同性婚姻争议的说明:台湾现行相关规定未保障同性婚姻,要求主管机关在两年内修改相关规定,若逾期未完成,相同性别两人可以结婚名义向户政机关办理登记。
  这不仅意味着在法律上承认台湾的同性恋者具有与异性恋者平等的婚姻权,而且,为过去几年争议不断,且延宕已久的同志婚姻立法设置了一个时限。此举对于台湾同志族群乃至整个台湾社会均意义重大,因为,最迟至2019年5月24日,台湾同性恋者便可结婚,且很可能成为全亚洲最先享有婚姻权利的性少数族群。
  这个结果,本质就是以“自由”和“平等”为两大核心,保障同性恋者个人权利。比如说,反同婚团体常常说同性伴侣无法繁衍后代,所以不应该赋予其结婚权利,这一次台湾司法主管机构的回应是,结婚不能以能否生育作为条件(很多异性恋夫妇同样无法生育),若以生育能力为门槛对欲结婚者加以限制,那就构成不合理的区别对待,有违法律的平等原则。
  为了回应反同婚团体非一男一女婚姻形式“冲击传统家庭价值”的关切,台湾司法主管机构的解释文采取的论述策略,是把同性婚姻论证为对现有家庭和婚姻体制的扩大,而非对传统主流异性恋婚姻的挑战。可以说,无论彼此之间存在多么大的分歧,不挑战现有主流婚姻中的最主要内容(即美国最高法院金斯伯格大法官所言,婚姻的关键不是一男一女,而是一对一、排他性的伴侣关系),是挺同婚和反同婚团体等各方都能接受的公约数。只不过,这样的一对一关系,到底该由一男一女组成,还是男男或女女也可以,支持和反对者,从不同的传统道德、宗教信仰,或人权观念出发,坚持各自的立场。
  对于挺同婚一方而言,如何落实解释文中的平等观念,仍有未完成的战役。现阶段解释出台后,同婚立法程序又回到台湾地区立法部门。对于岛内争取同志婚姻平权团体而言,接下来的两年至关重要。平权团体一直坚持,修改现有法律,而反对用另立新法的办法来保障同婚权益(在她们看来,额外立法等于“区别对待”,实际上还是视同志族群为二等公民)。那么,是在设定的两年期限内,在立法机构推动“修法”,还是挡下任何“立新法”企图,静待期限一到,让欲结婚的同性伴侣“自动”获得法律认可的结婚权?对此不同策略,台湾不少同运人士正积极展开讨论。
  然而,有关婚姻和家庭法律规定,并非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存在。它与生育、财产、继承权,以及一系列社会福利政策广泛相连。恩格斯认为,婚姻制度的建立与“现代意义上的个人的性爱”毫无关系,它起源于财产私有、男性统治和财产在父系血缘间传承的需求。那么,对于挑战性别陈规和异性恋霸权为己任的同志运动,在不触动现有婚姻制度的情况下,追求“夯实”而非重新定义家庭概念,是否有“被收编”之嫌,又是否加入了歧视和压迫单身、不婚人士,以至一对一关系以外更边缘性/别实践的“大合唱”之中?部分质疑目前台湾主流同运之“同婚议程”的活动家,发出了以上疑问。
  他们认为,若要真正贯彻平等精神,就不能仅局限于仅仅让同性恋和异性恋者,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实现婚姻平等,还应该/至少追求“婚姻内”和“婚姻外”的平等。尤其,现代国家常常将各种社会福利和资源分配与婚姻制度捆绑,进入婚姻才能得到政府“祝福”和“照顾”,这造成了对于非婚者的不平等。在这一假设的基础上,与其追求同志婚姻,把时间花在修法和立新法的争论上,不如对现行税制、财产、医疗、福利方面的法规,进行逐一检视和调整。换句话说,他们眼中“真正的婚姻平权”,指的应该是人们无论是否进入婚姻关系,都能得到同等照顾和待遇。
  从这个意义上说,台湾同志婚姻立法,不仅还有未完成的战役要打,它还是一场未完成的革命。任何婚姻和家庭制度的创设与革新,都会重新厘定和制造主流与边缘人群。对于同志人群来讲,一天没有同婚立法的保障,小到做手术签字,大到遗产继承,现实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也就一天无从破解。在流逝的生命与活生生的血肉之躯面前,即时可得的法律保障十分重要、也弥足珍贵。
  作为个体,现阶段等不到、也等不起压迫性的婚姻制度灰飞烟灭的那一天。但从长远来讲,在自由主义平等话语笼罩的今天,要让有关婚姻、家庭、生育、性与伴侣制度的辩论,持续激发新的社会想象,让各种异质和另类的生活选择,也能受到平等保护和福利,那么,就必须为激进者的发声、探索与实践,保留空间。
  (来源: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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