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中国大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探视权对比
前言
香港与中国大陆对夫妻离婚后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问题的处理,有部分相似,但仍存在较大差别。风泽律师团深圳涉外离婚律师结合多年办理大陆及涉港婚姻家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在此将二地的法律规定及实践中的处理方法略作疏理。
律师分析
一、种类
管养权或抚养权
(一)香港
管养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保护的责任及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行使的一连串责任。子女管养权包括管养权、探视权等权力及义务。
1、管养权(custody)
1)单独管养权。拥有单独管养权的一方父或母亲负责照顾及监管子女,而另一方父或母亲则拥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及自由。
2)分拆管养权。家事法庭将有多个子女的家庭子女的管养权分开,有的随母亲同住,有的随父亲。但香港法律认为,这种做法令兄弟姐妹分离,是残忍及不人道的,家事法庭一般不会颁布这种命令,除非有极特殊因素或有力的证据支撑。
3)共同管养权。法律上的共同管养权指当事人双方都有相同的权利及责任去监管及照顾子女。具体处理方式可能是子女随一方父或母共同居住,还可能是让轮流与父或母居住,由双方交替照顾。
2、探视权(access)
指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亲探望接触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离婚后,对子女尽管养义务的父和母亲往往不会一起生活,所以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自动拥有监护和照顾权,而失去管养权的一方,则取得探视和接触子女的权利。
1)留宿权
允许拥有探视权的一方,不仅可以白天与子女接触,晚上还可以带他们到自己的居所留宿,这是最为宽松的一种探视方式。
2)探视权
这是一种有限制的探视方式。只能在特定的时间与子女接触,未获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可将子女带回住所留宿。分为合理探视权和规定探视权,前者指拥有探视权的一方,需要在不干扰或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的合理情况下行使权利;后者指拥有探视权的一方只能在法庭指令的某段时间内行使探视权。相较而言,显然合理探视权具有更大的弹性。
(二)中国大陆
1、抚养权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般而言,经法院判决的话,抚养权将归属某一方,另一方只享有探视权。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自行约定共同抚养权,例如双方轮流抚养子女,只要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法律并不禁止。
2、探视权
未与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拥有合法探视的权利,这是他(她)们唯一可以探望及维系亲情的机会。但法律对此却并没有规定得非常细致。实践中,若是协议方式离婚,双方可以将探视约定得非常仔细,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双方诉讼离婚,法院无论以判决或调解方式结案,法官会在判决书中写入较明晰的探视条款,或依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将约定的探视条款落实进调解书,但香港的家事法庭在此问题处理上则更为细致。这种法律制度上的缺陷造成许多当事人虽然在法律上享有探视权,但现实生活中探视权却无法得到保障。
二、法庭考虑子女抚养、探视的因素及相关的文书、命令
(一)香港
1、要考虑的综合因素
香港家事法庭在考虑子女管养探视等问题时,会参考《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第3(1)第的指引,完全从未成年家庭子女的权益出发,而不是父母的意愿。家事法庭必须考虑未成年人自己的意愿及任何有关的关键性资料,包括聆讯进行时由社会福利署署长备呈法院的任何报告文件、医疗报告、学校报告等。在孩子的管养未有满意安排之时,家事法庭不能将暂准离婚令转为绝对离婚令。
通常情况下,法庭还需要考虑的一系列因素有:
1)父母哪一方有足够照顾子女的能力,包括经济能力、照顾子女日常生活的时间及能力。如果一方缺乏经济能力,但却有足够的经验、时间、能力照顾子女日常生活,法庭可以将管养权判决给没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同时由富裕的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赡养费。可见,较富裕的一方并不因经济条件更好而有获得管养权的压倒性优势。
2)品格和行为。从心理学、教育学角度衡量,父母的品格行为会直接影响子女的生活及成长,假如一方有暴力倾向、吸毒、虐待、赌博等行为,将很难获得管养权。法庭绝对不会将管养权判给有品格缺陷、行为不良的人。
3)父母及子女的健康状态。
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产生的身体或健康影响也是法官要考量的因素。家事法庭在作出判决时会尽量维持未成年家庭子女的生活原状,以减低离婚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4)子女的年龄。年幼的儿童在成长时期对母亲的依赖较为明显,所以和中国大陆一样,较年幼子女管养权判给母亲的可能性较大。而十多岁的子女,法庭会将其个人意愿作为判决的一个参考因素。
5)未成年子女若已经随一方居住,居住环境及管养安排均已妥当,能使得法庭满意,那么法庭可能也会尽量让子女随该一方父或母亲居住,保持现状,以减少对子女的影响。
6)家庭完整性。若一个家庭有多名子女,使他们分离可能会令子女的成长受到极大影响,令兄弟姐妹长大后成为陌路,因此家事法庭也会尽量将多名子女管养权判给一方。
7)在某些特别因素下,家事法庭如果认为婚姻双方均不符合管养条件,可能还会将子女的管养权判给社会福利署及其它合适的第三人。例如刘德华、吴彦祖和张静初、古天乐等人主演的电影《门徒》里,剧中“张静初”及“古天乐”都吸毒,其实他们已不符合管养条件,所以,大陆版的影片结局是,小女孩的母亲“张静初”去世了,父亲“古天乐”入狱了,邻居“吴彦祖”收养了小女孩。
法庭会在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后,判决管养权的归属并颁布管养权令。
2、家事法庭颁布的命令
1)单一管养令
这种情况下管养权通常是被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获得探视权。获得单一管养令的一方拥有为子女择校、选择宗教信仰、管教子女并代表其处理法律事务、为子女决定接受或拒绝某种医疗、处理子女财产等权利,直到家庭子女年满十八岁,单一管养令失效。
2)共同管养令
针对在离婚后关系仍然能够较好地维持,对家庭子女未来教育有较大共识,双方愿意共同承担管养子女的责任的双方当事人,法庭颁布共同管养令。
3)监管令
家事法庭审核双方当事人就管养子女提交的资料及其它报告后,认为争议双方都不适合管养未成年子女,可将管养权给予社会福利署长监管照顾或其它合适的第三人(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至家庭子女满十八岁。
(二)中国大陆
1、要考虑的综合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2、相关的文书
在中国大陆经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可能有二个结果,调解结案或判决结案,因此抚养权归属也会落实在调解书或判决书这二种文书中。
深圳涉外离婚律师综述,据前可知,实践中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而诉讼过程中,双方的收入水平、文化程度高低、工作性质、陪伴子女时间长短均可能不同程度地影响法官的判断,同时法官还会考虑尽量保持子女的学习生活环境一致,或者综合评估选择有较稳定或条件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的一方,目的是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另外,有品格缺陷的一方,争取抚养权时可能受到较大影响。当然,法庭要将所有的因素加总综合考量评估后才会做出最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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