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李先生留言咨询:律师您好,我和我妻子2011年结婚,之后一直分居两地,女方现在已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我要求离婚,但实际上惠州并不是我现在的住址,我半年前已更换了工作,现在长期居住在深圳南山。在惠州诉讼对我来说很不方便,我有什么办法能让这个案件转到深圳南山法院呢?
律师解答
风泽律师团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取“
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李先生半年前搬迁至深圳市南山区,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要求的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条件,所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而李先生妻子向惠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是因为李先生之前一直居住在惠州市惠城区,而将该地作为李先生的经常居住地,但李先生搬迁至深圳已逾半年,显然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也无管辖权,李先生妻子应向李先生户籍所在地起诉要求离婚。
另《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现李先生之妻子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法律规定李先生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即自其签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之日起15天内申请,否则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法院应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当然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所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同时也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直接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为当事人已进行应诉答辩,受理法院应此有权管辖。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提醒您,在离婚诉讼中如何证明被告
经常居住地是确定管辖法院的关键所在,在实践中如何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呢?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可以提供被告居住证;街道或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出租人的证人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水电缴费凭证等来佐证,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谨慎确定被告经常居住地,免因法院管辖问题拖延诉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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