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
前几天,一则题为《想结婚被民政局拒:需要先与不辞而别24年的妻子离婚》的新闻上了各大新闻网页。家住福建泉州洛江河市的刘应得单身24年,好不容易找到一个看对眼的女人,准备结婚时,民政局以其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为“已婚”而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刘应得称,1989年父母花了2000元,给他介绍了一个女的,据说是贵州的。当时,两人并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而是直接生活在了一起,第二年生了一个女儿。当年户口录入时,因为二人已经生了孩子,民政部门就认定他们有事实婚姻,所以他的婚姻状况被改成了“已婚”,当时也要录妻子的信息,可她称没有办身份证,要回贵州老家办,就一直拖着没有登记。之后刘应得在深圳打工时,父亲写信给刘应得,说儿媳好几天没回家了。刘应得从深圳赶回家,发现妻子不辞而别了,而当时女儿才3岁。妻子这一走至今已经24年,刘应得说:“我连她老家在哪里都不知道,也没有她的身份证号码,只知道她叫邓英。”眼瞅着自己将会打一辈子光棍,刘应得简直要崩溃了。(来源:《中国青年网》)
针对此案件,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对与失踪人士离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
【律师分析】
1.与失踪人士诉讼离婚的地域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需要向被告一方的住所地,即户籍地所在法院起诉,当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
管辖。但若是被告一方失踪,既不在住所地居住,也无法得知其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遵循这一原则便是强人所难。
针对实践中的这类特殊情况,法律也做了相应的变通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即对于离婚这种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若被告下落不明或被
宣告失踪,可以遵循“被告就原告”的原则,向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起诉。
2.与失踪人士诉讼离婚可选择的方式
(1)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对一方下落不明,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能拒绝受理,并且应当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使被告未看到公告、未收到传票,也视为送达。开庭时被告未出庭应诉,法官可以视被告缺席,并对案件做出缺席判决。
(2)先宣告失踪,再提起离婚诉讼
在实践中,也可以通过先向法院申请宣告被告失踪,在法院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之后,再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宣告失踪为特别程序,同样法院需要发出公告,只是公告性质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
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法院根据该事实是否得以确认从而做出相应的宣告失踪或驳回申请的判决。若法院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宣告失踪申请人可作为原告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两种方式的比较
采用直接起诉离婚的方式,优势在于案件不至于拖延太久,因为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只需要经过60天公告期和相应的审理期限(因是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法院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限为6个月;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报请延长审理期限),之后便会做出相应的裁判。但是采用这一方式,法院对案件审理之后做出的判决未必就是准予离婚。
相比之下,通过先申请宣告失踪再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离婚,所花费的时间较为冗长,不仅需要经过宣告失踪案件的公告期及审理期,还需再经过离婚诉讼案件的审理期,之后才能取得相应的裁判。但是这一方式的优势在于,只要被告被宣告失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新闻当事人刘应得是否能办理离婚
回归到新闻中的当事人刘应得的情况,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视为存在
事实婚姻。刘应得与妻子于1989年按当地习俗成婚并生育一女,无疑符合事实婚姻的要件,若想再结婚必须向与妻子离婚。但由于其并不能提供前妻的身份证号,也不清楚其他更详细的身份信息,难以向法院起诉。因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基本的条件之一便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何为明确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因此,若无法提供有关于妻子的更为明确的身份信息,法院将会裁定不予受理,刘应得便难以实现离婚目的。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提示,随着法治的推进,公众必须要有更深的法律意识与法律常识,才能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至于让自己陷入脱离法律保护圈的尴尬境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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