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于先生夫妻双方结婚后在深圳成立了一家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股权30%登记在妻子名下,另外70%分别登记在案外投资人陈先生和邬先生名下。双方结婚十多年,因一直未生育子女,夫妻间的感情渐渐淡了,今年于先生提出与妻子离婚,妻子表示同意,但认为公司一直是自己在经营,且股权也登记在自己名下,便提出双方共有的房产对半分,公司股权则归女方所有。于先生希望能平均分割股权,或者女方对自己进行价款补偿,但不知如何才能争取到。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分析如下:
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某公司拥有股份,离婚财产分割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补偿数额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书面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决定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种,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第二种,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所以像于先生这样的情况,如果出现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的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持股方不愿意给予配偶补偿,也不愿意给配偶一半股权以及出现其他股东反对持股方的配偶成为股东的情形时,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法院往往对股权问题不予审理,待判决离婚后由当事人另案诉讼解决。且另案诉讼股权分割问题时,股权价值的认定是案件审理的核心,这需要非直接持股一方提供证明公司股权价值的相关证据,诉讼中要通过审计等方法去确定,实践中的处理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