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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

发布时间

2017-06-07

  【案例回放】
  田某与梁某于2002年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1月15日登记结婚,2006年9月23日生育一子,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共同外出打工。2010年初,梁某精神出现不正常状态,后经检查确诊为精神病。之后梁某病情恶化,经常与家人和他人发生冲突、损坏财物,并多次致伤他人。田某外出打工,对梁某很少予以照料。梁某之母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特别是发现田某有外遇为理由,以梁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分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程序分析如下:
  1.需对梁某的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对于精神病人群体民事行为能力存在两种划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此,在田某与梁某的离婚纠纷案中,梁某能否以原告身份自行参与诉讼,需要先对其精神状况进行鉴定。经过司法鉴定,若梁某的精神病是间歇性发作,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若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之诉。

  2.需先依法定程序变更监护人
  依《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若梁某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依法律规定还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其精神能力都不足以支撑她冷静理智地面对一场离婚官司,因此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本案中,因田某与梁某为合法夫妻,所以田某作为梁某的配偶是其监护人,若梁某的母亲欲代其提起离婚之诉,需要先按照法定程序变更监护人,否则梁母并没有资格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替梁某起诉。

  3.精神病人离婚诉讼与正常离婚诉讼略有不同
  由于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在民事诉讼法律程序中要求当事人应当出庭,并且秉承着自古以来“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的道德观念,法院通常会对离婚诉讼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判决。面对实践中的特殊情况,法律对出庭制度也做了相应的变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也即梁某若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庭则非强制性要求,可由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而由于梁某不具有辨认能力,无法对是否愿意解除婚姻关系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调解通常难以进行。
  深圳离婚律师总结,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判决离婚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对于确已破裂的标准,精神病人离婚纠纷与通常的离婚纠纷存在不同之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由于梁某作为精神病人,属于弱势群体,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根据双方主张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依《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生活困难一方予以适当照顾,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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