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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股东离婚:能通过婚内协议约定免除夫妻忠诚义务吗?

发布时间

2017-06-09

  【案例简介】
  蒋先生与陈女士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女士一直希望能再生一个孩子,但是蒋先生却一直不赞成陈女士的想法,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夫妻感情日益冷淡,故陈女士提出与蒋先生离婚。但是,蒋先生与陈女士后共同创立了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发展,目前正在准备申报中小板上市。基于公司IPO的原因,蒋先生认为目前离婚可能会给公司上市造成障碍,因此,蒋先生提出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先确认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配、孩子扶养权等问题进行事先约定,并在协议中约定免除夫妻忠诚义务,双方均可以过自己的生活,甚至陈女士可以与其他人生育孩子。但是,目前双方应该先维持婚姻关系,等公司成功上市后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陈女士向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咨询:婚内协议的约定是否有效?是否真的可以通过婚内协议的约定免除夫妻忠诚义务?

  【律师答复】
  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就陈女士的咨询,回复如下:
  一、离婚协议并非签订后立即生效
  在蒋先生和陈女士签署的协议中,对双方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进行了确认,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陈女士所说的“婚内协议”实质上就是一份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并不是在签订后立即生效,而是需要经法院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7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如果蒋先生与陈女士签署了协议但未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即未能生效。

  二、夫妻忠实义务不能通过协议方式免除
  夫妻忠实义务出自《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之规定。虽然,在大多数人看来,夫妻忠实义务性质上更偏向于道德规范,但是基于我国婚姻法中的明确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是不能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约定免除的。基于蒋先生与陈女士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仍存续,故双方均仍须履行夫妻忠实义务。

  三、对企业IPO存在的风险
  虽然蒋先生是基于避免离婚导致公司上市存在障碍,提出签署婚内协议的解决方案。但是,这一解决方案实质上仍将对企业IPO产生重大障碍。双方在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必然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只是未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暂时不涉及到财产分割的具体实施。然而,基于IPO发行审核“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协议仍将导致公司股权稳定性存在瑕疵,并进而对公司IPO造成重大障碍。风泽律师团深圳律师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导致的股权分割若经妥善处理也未必一定会导致股权结构不稳定,蒋先生和陈女士完全可以通过其他解决方案实现既办理了离婚及财产分割,又不阻碍公司IPO进程的目标。
  综上所述,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总结,婚姻关系的解除,尤其是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在签署离婚协议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否则离婚协议无法生效,对双方不产生无约束力;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夫妻双方均仍须依法履行夫妻忠实义务。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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