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1:赵某甲,男。
原告2:董某某,女。
被告:赵某乙,男。
被告系两原告儿子。1993年,两原告分别取得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某村1幢、2幢住宅的村镇房屋所有权。1995年左右,被告与两原告分家,上述2幢房屋140平方米由被告居住,两原告则搬至该房屋后的1幢房屋内居住至今。2008年左右,被告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翻建,两原告协助被告翻建房屋。2016年两原告曾起诉被告追索赡养费,判决之后被告未能按照判决结果支付赡养费,现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按照目前农村拆迁标准每平方米400元补偿原告房产损失20000元。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案中,两原告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来证明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同时其陈述在双方分家的时候,两原告主动搬到该房屋后面的新建房屋内居住,距今已有22年,且中间被告对房屋进行过翻建,由此可推定涉案房屋系两原告在22年前分家的时候分给被告的,且当时双方并未约定相应的补偿,故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补偿房屋损失20000元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对此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系因赡养纠纷引起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诉讼纠纷。两原告虽然取得了两处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在22年前已经以分家的方式将其中一处房屋分给被告居住使用,由于地处农村、财产变更登记程序以及当事人变更所有权意识等存在不足,导致没有及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结合农村的风俗以及当地居民的普遍认知,该房屋已经属于被告所有,之后被告对房屋进行了翻建,两原告也帮助被告翻建该房屋,可见两原告对被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也是认可的,现在两原告以现在的拆迁价格对被告翻建后的房屋主张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过庭审了解,对被告现在的房屋主张权利,并非两原告的诉讼目的,原告起诉的原因是被告没有依据判决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经本院调解释明,两原告对本案判决没有上诉,被告也按照赡养纠纷的判决履行赡养义务。(淮安市淮阴区法院法官 吴振宇)
(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