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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受赠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

2017-06-13

  【案情简介】
  苗小姐与卢先生结婚十几年,育有两子,二人婚后未购买房产,一直跟卢先生的父母居住在卢老先生在深圳福田某村的小产权房内。2014年该村遭逢旧改拆迁,卢老先生因此获得拆迁补偿。卢老先生为支持儿子卢先生的家庭,将分得的四套房产登记至卢先生名下,另两套房产分别登记在两个孙子名下,并购买了两辆宝马车登记在卢先生名下。卢先生夫妻二人因此搬至卢先生名下房产居住,并将剩余5套房产出租。但随着收入的增加,卢先生常背着苗小姐在外嫖娼,苗小姐发现后多次要求卢先生改正,但卢先生坚持一意孤行,不听劝告,以致在2017年3月查出感染了性病。苗小姐无法忍受丈夫的不忠诚行为,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卢先生名下的房产,卢先生只愿意给其一套房产作为补偿,也不同意将宝马车分给苗小姐。苗小姐对上述房产和车辆的分割产生疑虑,特百度搜索到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预约首席律师当面咨询。

  【律师点评】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从上述规定可知,婚内受赠所得的财产一般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卢老先生并未签署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财产归属。但从《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知,卢老先生将房产登记在卢先生名下的行为,可以视为对卢先生的个人赠与,应当属于卢先生的个人财产,苗小姐无权要求分割。
  2、但上述规定只适用于赠与不动产的情形,对于动产两辆宝马车而言,因车辆在办理登记时只能记载一人的名字,故车辆登记卢先生名下,不能简单的就此认定车辆也是对卢先生个人的赠与。相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原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苗小姐有权按照市场价值要求分割一半。
  3、此外关于苗小姐和卢先生婚内出租房产所得租金,卢先生名下的四套房产虽属于其个人财产,但租赁事宜是夫妻二人共同处理。该部分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经营所得,归属夫妻共同财产。
  4、孩子名下的房产则归孩子所有,夫妻二人离婚后,可由抚养孩子一方代为管理,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可知夫妻二人均不得随意处置孩子名下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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