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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

2017-06-13

  【案情简介】
  贺女士与丈夫林先生均系深圳本地居民,二人结婚近30年,算是患难夫妻。贺女士比林先生年轻15周岁,二人虽共同生活了几十年,但因沟通不畅感情一直不好,且贺女士常年与婚外男子暧昧不清。2017年2月,贺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财产。双方婚后名下各有一块土地,位于南山和福田,分别建筑了一栋四层小产权楼房;2013年丈夫林先生名下南山房产因历史遗留问题拆迁取得7套商品房及3套店铺,由于开发商原因相关房产及店铺虽已交付使用,但还未取得房产证,预计2018年发放产权证书。贺女士名下的福田房产未被拆迁,一直处于出租状态。

  【律师点评】
  关于上述房产司法实践中会如何处理,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深圳婚姻律师分析如下:
  本案涉及到的房产均没有房产证,但一类是长期无法取得红本产权证的房产,一类是在时间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实践中处理起来会有些细微的差别。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林先生和贺女士名下的房产均不宜在诉讼中处理所有权,贺女士名下可能分割的只有使用权收益权;而林先生名下的房产在诉讼中暂时也只能分割使用权,而这些房产获得的租金收益,贺女士也可以要求分割,待2018年取得房产证后,贺女士可再就房产所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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