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高小姐问:婚姻律师,你好。我和我男朋友在一起几年了,现在已经到了该谈婚论嫁的地步。但是我男朋友一直态度模糊,口头上虽然答应但是一点也没有真正准备结婚的意思。我跟他谈了几次,他却一直都在敷衍塞责,而且我觉得他最近交际颇为频繁,似乎大有背叛的苗头。但是我提分手他并不答应,又推说明年会和我结婚。我现在感觉跟他过得很迷茫,一点安全感都没有,虽然他现在答应我明年结婚,但我觉得希望很渺茫。所以我想和他签一份协议来给自己一个保障,给多年的感情一个交代。我们初步约定如果到时候他兑现不了结婚承诺就赔偿我十万元青春损失费。请问婚姻律师,男女朋友关系如果一方隐瞒或背叛另一方可以申请赔偿吗?签订这样一份忠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答疑】
高小姐,您好!对于您提到的忠诚协议问题,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在实践中遇到过很多类似的咨询。尤其是近几年来,忠诚协议已不再是个例,反而成为许多在感情和婚姻中踟蹰忧虑的男女们的一个普遍选择。这里不妨就高小姐的问题做一个系统的分析和解答:
一、情侣之间的忠诚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有关规定
首先,在这里要强调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在合同法所调整之列。
高小姐想与男友签订协议,以约定双方在特定期限内建立婚姻关系为主要条款,并以赔偿金十万元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此类情侣之间或者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鉴于双方存在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的特殊身份,为了对于某身份关系的维持作出的一种承诺和约定,这种协议牵涉到人身身份关系的处理,不同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普通类型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的原则。即使双方基于自愿真的签订了此类协议,也属于无效约定。其次,婚姻自由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自由,公民个人都有结婚的自由也有不结婚的自由,更有选择与谁结婚的自由,任何人都无权加以干涉,更无法以一纸协议来要求一方必须与另一方结婚。因此,通过协议约定必须建立婚姻关系否则视为违约与立法精神不符。
因此,高小姐与男朋友双方是否忠于感情而结婚更多是道德调整的范畴,并不能以协议约定来保障,即使签订忠诚协议也属无效协议。
二、婚前对于婚后忠诚协议的约定问题
当然,实践中另外一种比较常见的是在婚前(此处特指即将结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双方往往会约定若婚后一方存在出轨或其他感情伤害之事,则过错方应向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
对于这一类《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学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协议的认定亦无统一标准。
但法律实践中诸多判例都越来越倾向于认为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与前述情侣之间的忠诚协议不同的是,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且忠诚协议并非对于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约束,而只是对于一方违反忠诚义务时损害赔偿的一个具体约定。《婚姻法》中也规定了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此,虽然法律并无定论,但大多法院往往会依据具体情况来对忠诚协议的内容和效力进行认定,在合情合理、不违悖法律精神、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许多法院都作出了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的判决。
【律师提示】
并非所有的事情都能被纳进法律保护的范畴,感情恰恰是法律无法强制保护的例外。高小姐试图以一纸协议来维护内心的安全感乃至维系住一段感情和婚姻,却忽略了感情最终依靠的是双方的信任与经营。双方之间若出现龃龉,充分的沟通和交流才才是解决之道,若真的已经到了需要用协议来将爱情强推进婚姻的地步,用一句经典的电影台词来说,此时的感情其实已经脆弱得如同一盘散沙,都不用风吹就散了。爱恋之花枯萎,感情之路穷途时,即使签订协议也不可能为感情保驾护航。
老话说的好,婚姻是一辈子的的大事。高小姐应该慎重考虑的是,女人究竟只是需要一段婚姻还是需要一位与自己庄严步入婚姻圣殿的真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