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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离婚前欠下20万元,债主将前夫也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

2017-06-16

  核心提示:前妻路某在外借款20万元迟迟未还,债主一怒将其告上法庭,作为前夫的杨某也收到一纸诉状,要求共同清偿债务。面对这说不清的债单,杨某怎么也想不通,婚都离了为什么他还要帮前妻一起还债?

  法院判决:双方共担偿还责任
  前妻路某在外借款20万元迟迟未还,债主一怒将其告上法庭,作为前夫的杨某也收到一纸诉状,要求共同清偿债务。面对这说不清的债单,杨某怎么也想不通,婚都离了为什么他还要帮前妻一起还债?
  13日,叠彩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由于杨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前妻婚姻存续期间,这笔债务为对方的个人债务,故判决其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债主将前夫告上法庭
  2014年1月中旬,路某因生意原因,急需现金周转,通过其朋友汪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息为2.5%。随后,汪某以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的形式将借款全数付给了路某。路某收到款项后,从2014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每月固定向汪某账户转账5000元,后又陆续转款,至2016年12月12日,共向汪某户头转款165800元。
  2015年1月下旬,在原欠款未还清的情况下,路某再次向汪某出具了一张欠条,上面写明借款20万元,时间为两年,利息照旧。2016年7月,路某向汪某提出降息请求,得到对方同意,利息降为1.8%。2016年7月,还款期限过后,路某仍未依约还利息。汪某多次催款无果后,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上,路某对于借款金额有异议,前夫杨某则认为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汪某则认为在借款期间,被告双方未离婚仍是夫妻,借款是两被告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偿还。

  前夫被判共担偿还责任
  经过庭审调查,法院确认了路某续借的事实,因原、被告对借款利息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对汪某要求被告路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约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一方面,确认了路某及杨某于2016年12月30日办理离婚手续的事实。
  对于杨某所举证路某从2014年2月20日至2016年12月12日向汪某转账165800元,汪某的款项流向为某银行做微小贷款的扣款,说明路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应担责这一点不予认同。
  “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同时满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个条件。”主办法官表示,因借款发生在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主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杨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本案债务是被告路某的个人债务,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杨某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路某、杨某共同偿还原告汪某借款20万元及支付相关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432元。
  (来源:桂林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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