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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定的子女抚养费,能随孩子一起“长高”吗

发布时间

2017-06-16

  【案例1】法院判决父亲增加抚养费
  案情简介:
  4岁的阳阳,4个月大的时候父母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阳阳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父亲支付一个月后便不再支付。
  阳阳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教育成本和生活成本明显提高,阳阳母亲便代其到卧龙区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拖欠抚养费的同时,另请求从起诉之日起,将父亲应支付的抚养费从500元每月提高到900元。
  卧龙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阳阳的父亲为市区某医院职工,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一审判决支持了阳阳的诉请。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另外,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发生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等情形的,子女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现实中,部分照顾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认为离婚时已就孩子的抚养费进行了判决或约定,不能再增加,本案的判决就有效改变了这种错误的认识。

  【案例2】法院为孩子指定监护人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出生的周某,父亲双目失明且身患多种疾病,母亲无业,需长年照顾丈夫,无能力照看周某。
  2016年2月20日,南阳市卧龙区某社区居委会指定周某的舅舅李某为其监护人,但李某不同意。
  法院经审查发现周某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均不具备监护条件,周某叔叔周某某月收入约6万元,便在征求周某及周某某同意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撤销居委会的指定监护,并指定周某某为周某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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