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顾】
2003年,老钟和两个儿子共同自建房屋。房子建成后,老钟夫妇和两对儿子儿媳自2004年起即入住该房至今。3家人共同开饭至2007年才分家,此前关系很和睦。钟母去世后,楼房被征收拆迁,一下子获得168万元的拆迁补偿款。面对这笔巨额拆迁补偿款,小儿子认为房产证登记的是自己的名字,想要独自占有该笔补偿款。融洽的大家庭因此起了纠纷。78岁的父亲老钟和大儿子大钟夫妇,将小儿子小钟夫妇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该笔补偿款。
【律师点评】
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地加快,拆迁补偿已经成为城市更新中的常态化问题,而巨额拆迁补偿款的背后也往往有剪不断理还乱的家庭纠纷。
所谓拆迁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的补偿。包括日常中我们所购买的商品房或者是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如果基于地段开发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被合法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获得拆迁补偿,补偿款是典型的补偿方式。
许多人认为,从定义来看,补偿款怎么分似乎十分简单,谁是房屋所有权人就分给谁。但正如新闻中所发生的问题一样,由于当年盖房子时,老钟夫及大钟夫妇都认为一家人一起住,登记在谁名下都无所谓,所以该房产登记在了小钟名下。最终小钟以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独占了拆迁补偿款。而实际上参与共建房屋的老钟夫妇及大钟夫妇却没有拿到一分钱。这显然是有背道德和公义的。
一、小钟夫妇能否以房产登记在小钟名下而独占补偿款?
在物权法上,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叫“物权公示原则”,公示就是公开表示,就是说物权这种权利的存在、变动,必须以某种方式公开表示出来,让他人能够了解,不动产物权找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动产物权交付或占用。基于公示带来的公信,因此不动产登记人推定为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因此,房屋的登记权属在谁名下,法律上就推定谁是房屋所有权人。但既然是一种法律推定,并不代表不能推翻,在有证据证明登记人不是权利人且该证据为法律所承认时,可以确定真正的所有权人。
对于自建的房屋来说,物权的设立是一种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设立,因此,只要老钟和大钟夫妇能够将当初共建房屋的出资等证据进行收集提交,就能证明自己的共同所有权人地位。而相应地,作为房屋按份共有人,老钟夫妇和大钟夫妇也应当依据他们的所有权份额分得相应地补偿款,小钟夫妇无权独占所有补偿款。
二、168万拆迁补偿款怎么分?
该案中,2003年房屋建设时,钟家父子3人均出资参加建设。其后虽以其中一人名义办理报建手续和办理产权登记,但房屋产权所有权应为三家人按份共有。
该房屋老钟夫妇、大钟夫妇、小钟夫妇每家各占三分之一份额。钟母逝世后,其享有的份额为遗产,老钟及2个儿子平均享有继承份额。即老钟夫妻共有的1/3份额中的50%应作为遗产,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平均分成三等分进行分配。最终老钟对该房屋享有占总房产4/18的份额,大钟和小钟夫妇分别享有7/18份额。因此,老钟应享有该房屋拆迁补偿款37.33万元左右,大钟和小钟夫妇分别享有65.33万元多的补偿款。
【法律法规】
《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物权法》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