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或婚后购买的股票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刘某与李某2009年恋爱,2011年结婚,2012年生育婚生子小李。孩子出生后二人常因一些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双方分居。2016年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刘某出售其名下证券账户中的股票获得的款项120万元。
【法院审理】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关系不和,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法庭准予离婚。关于被告名下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出售款,被告主张系用其工龄买断金10万元投入,故股票出售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据证据显示,被告的工龄买断金10万元连同其它款项一同作为股票投资,该部分金额已与其它夫妻共同财产混同,故股票清户时,投资有损失,而工龄买断金部分的损失已无法区分及认定。基于公平原则,具体分割时参照当时刘某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刘某可分割80万元。
【律师点评】
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是目前常见的一种理财方式。对于夫妻离婚时,如果股票的出资来自于婚前,婚后收益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者股票既有婚前购入也有婚后购入部分,此时股票财产性质如何区分,这二个问题在实践有较大争议。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离婚律师现结合办案经验总结如下:
一、婚前投入股市资金婚后产生收益应如何认定归属?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18条又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显然,这样的规定过于简单粗放,无法针对夫妻一方将婚前财产投入股市所产生的收益如何分割这样的具体问题直接适用。于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对此作了补充,明确了夫妻间的“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即该投资即使以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投入,但只要“收益”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就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离婚律师总结,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从婚前投入股市的资金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与夫妻双方的人为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具有关联性来判断。假如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购买股票,婚后未进行管理,从来不买卖股票,帐户仅因市场变化而产生增值,那么可以判断该收益的产生与夫妻人为的努力或劳动没有关联性,该收益仍为资产投入一方的个人财产。最后抛售所得价款也是基于基于该股票价值取得的,是股票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但不改变其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假如,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出资购买股票,婚后无论是业余还是全职操作买卖交易,只要有人为操作,此时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一方投入的本金系个人财产的属性并未改变。最后,如果夫妻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股票,操作时有一部分未从未实施过交易操作,有一部分实施了买入卖出的交易,实践中应由主张为个人财产的一方举证,无法证明具体增值比例的,可能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婚前与婚后兼有投入的股票离婚时如何处理?
审判实践中会有如下情况: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法院将一方婚前投入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先从股票的现值中剔除,剩余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第二种,法院以双方登记结婚之日为基准日,以当天一方名下股票市值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金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三种方式为,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股票为个人财产的一方,由其证明股票中的部分或全部为个人财产。如无法证明,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给予以平均分割。第四种方式,以登记结婚这一天的股票市值作为婚前财产,婚后继续投资的,能够区分婚前投入增值或贬值还是婚后投入增值或贬值的,仍按婚前归一方,婚后共同所有的原则进行分割。不能够区分婚前投入增值或贬值还是婚后投入增值或贬值的,按照婚前、婚后投入资金比例原则进行分割。
【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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