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项先生与妻子古小姐均系独生子女,故婚后双方将各自父母均接来深圳生活。由于婚前项先生在深圳福田区购买的两房两厅的房产无法满足家庭这么多成员的居住,故结婚后第二年项先生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产出售后在深圳南山区首付了一套复式楼房,总价值2300万元,房产登记在项先生名下,每月的贷款则从项先生的工资内扣款。由于婚后古小姐放弃工作在家做家庭主妇,夫妻二人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互相不理解彼此的忙碌与忽视,故常发生争吵。二人的女儿目前才3周岁,古小姐2017年2月发现项先生竟在过年前到某婚外女子家吃饭见父母,由此顺藤摸瓜查实了项先生婚外情的事实。古小姐决心离婚,其深知项先生渴望生育儿子,故离婚不会与自己争取女儿的抚养权,但对于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分割,古小姐非常疑惑。古小姐通过搜索著名深圳离婚律师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并预约团队首席婚姻律师面谈咨询。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项先生婚前购买的福田区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毫无疑问,其婚后将该房产转让给案外人并获得转让款,该转让价款也仅为项先生个人财产的财产形式转化,从性质上应仍属于项先生的个人财产。而项先生用转让价款交纳的诉争房屋首付款亦仍属于其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故诉争房屋首付款及增值部分应属于项先生的个人财产,并不因结婚与否或诉争房产是否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而发生财产归属上的变化。但婚后用项先生工资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针对此类房产的处理,法院一般会将房产所有权判给项先生,由项先生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对古小姐进行补偿,具体补偿多少金额则需要根据房产现价、剩余贷款金额等实际数据计算了。
此外,深圳婚姻律师建议,古小姐可以请求法院从照顾妇女和抚养孩子的角度多分割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给自己,毕竟婚后多年被告常年在外工作,古小姐对家庭及孩子付出较多,且离婚后孩子由古小姐照顾的情况,法院可能会酌情支持该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