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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孩子患重病起诉离婚,未发生的医疗费如何判处?

发布时间

2017-07-07

  【案情简介】
  费先生与妻子苏小姐系研究生同学,二人求学时期相互爱慕,毕业后正式拍拖,此后双方按照家里人的安排很快完婚。结婚后双方在深圳打拼三年后决定生育子女,不料孩子出生后被发现患有兔唇疾病,苏小姐及家人据此迁怒于费先生,夫妻双方的感情逐渐破裂,孩子出生后苏小姐拒绝母乳,并与费先生正式分居。双方结婚后在深圳及老家各购置了一套房产,均登记在二人名下。孩子出生不久,苏小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准予离婚,并确认孩子抚养权归被告,自己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平分婚后购置的房产。费先生同意离婚及孩子抚养权归自己,但认为苏小姐也应共同承担孩子的医疗费,关于本案后期应如何答辩,费先生找到专办婚姻家事案件的广东风泽律师团,并预约团队首席律师咨询。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律师团分析如下:
  一、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故本案苏小姐支付抚养费的金额,应当考虑孩子的医疗支出,只是对于孩子身患兔唇需要多少金额的治疗费用,因双方是在孩子出生不久才起诉至法院的,相关治疗费用还未实际支出,所需医疗费用的金额可申请法院作后期医疗费评定的司法鉴定,由专业人士判断治愈所需费用的金额。届时费先生再向法院主张苏小姐承担一半的医疗费。
  二、对于孩子抚养权问题,既然费先生同意抚养小孩,若后期诉讼中女方不变更诉讼请求,费先生争取到孩子抚养权便不是大问题。但女方后期若变更诉讼请求,因女方起诉离婚时孩子未满两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因此,孩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三、本案的房产系夫妻婚后购买,且均登记在双方名下,故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疑,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依据照顾弱者的原则同时向法院申请多分份额给自己,实践中本团队办过不少三七、二八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成功案例,而要使法官作出前述自由裁量的判决,需提交充足且证据链完整的证据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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