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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投资获得的股权及分红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

2017-07-18

  【案情简介】
  于小姐比丈夫曾先生略年长几岁,十几岁便来深圳打拼,故结婚前于小姐已在深圳购置了十几套房产,婚前于小姐有存款1300多万元,2010年结婚后于小姐将前述存款投入某无人机研发制造企业并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婚后该公司发展迅速,几年时间营业额就超过了几亿元,每年于小姐均分得利润几千万元。此外于小姐名下的十几套房产也在婚后不断升值。不料二人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儿女,曾先生将责任推到于小姐身上,并提出离婚分割房产、股权及分红款。于小姐认为曾先生对家庭并无贡献,所有的钱都是自己的婚前财产,曾先生无权要求分割。

  【律师点评】
  一、婚前财产的孳息及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鸡生的蛋、果树长出的果子。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也有观点认为租金属于经营性收益,不属于孳息。对于房屋租金,实践中是否认定为法定孳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因为该方婚后疏于管理或者因为时间地域原因无暇顾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实质上是双方参与管理(如修缮、维护、参与租赁合同的协商过程),则租金应为双方的收益。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因此租金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并未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2、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便属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二、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有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2项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投资所得”并不等同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具体实践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用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2、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资产的增值;3、一方婚前用自己的财产投资做公司股东分得的红利。
  综上所述,深圳律师认为,本案于小姐名下的十几套房产系其婚前购买,其婚后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故应属于其个人财产,曾先生无权要求分割。但于小姐使用婚前存款,于婚后投资的公司股权增值及分红款扣除投资款1300万元后的资产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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