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茵律师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经典案例

论收养关系的解除

发布时间

2017-08-02

  【案例回放】
  李某与唐某达成收养协议,由唐某收养李某6岁的孩子,同时,李某给付5万元,作为孩子的一点补助。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孩子上小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唐某遂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李某多番考虑后同意解除,但要求唐某返还5万元,并依据《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唐某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案例分析】
  一、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收养是指公民将他人的子女领养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依法创设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就本案而言,李某、唐某以及孩子之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之前提下,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收养关系成立。那么,唐某是否能以孩子顽皮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呢?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因此,若作为送养人的李某不同意解除,在孩子尚未成年的情况下,唐某是无权要求解除收养的。但本案中,因李某同意,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一致,故可以解除。

  二、5万元生活补助是否应当返还?
  有一种观点认为,5万元既已交付,自然不应当返还。但是,依据双方的协议,该款项系李某给予孩子的补助,在性质上应认定为系李某对孩子的一种赠与。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分析,唐某与孩子的收养关系经依法登记成立,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唐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替其保管5万元财产。在唐某与李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之后,唐某应当将孩子的财产交还给其新的监护人,即李某。

  三、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唐某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在于收养协议是否受《合同法》保护。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深圳婚姻家事律师认为,本案的收养协议合法成立,受法律所保护。但是《合同法》第2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的收养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不能适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尽管双方就违约责任达成协议,但李某不能依据该协议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广东风泽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