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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不明确条款引发的诉讼

发布时间

2017-08-03

  【案情简介】
  王凯与郑丽于2014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权归属及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方案。协议末尾约定: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均同意协议书条款之安排,无其它不同意见。
  2015年郑丽起诉王凯要求分割其名下的某电子公司36%股份。

  【法院审理】
  原告郑丽认为被告王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故意隐瞒共同财产,离婚之后郑丽才从一个朋友处偶然得知,王凯早在2011年投资50万元与他人设立电子公司,持有电子公司36%的股权,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而自己毫不知情。王凯此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被告持有的电子公司有36%的股权。
  被告王凯认为,原离婚协议书中表述的“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即证明双方已明确无误地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且原告自始至终对该电子公司的存在是知情的,被告不存在隐瞒、欺骗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联系“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的表述上下文分析,该表述紧随双方对各项财产归属明确具体地约定之后,该表述应当认定为系针对前述财产而言,而不应作无依据的扩大解释。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夫妻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范围,既包括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也包括《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瞒、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即被告名下的某电子公司36%的股权原告享有18%份额。

  【律师点评】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点评,结婚容易离婚难。有时候,生活中离婚可能并不意味着关系的终结,许多夫妻在离婚之后还在为了财产、子女抚养争得面红耳赤对簿公堂,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真正是得不偿失。
  本案中,“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其实是个笼而统之的说法,也是个宽泛又有极高风险性的约定,如果不明确列举分割情形,很容易导致争议。而相似的案件可能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不同。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总结,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离婚双方或因情绪激动或因希望尽快离婚等心态图省事,草草了事,随便签订一份语焉不详的离婚协议书。而离婚之后利益分配相对较少的一方或者做出让步较多的一方可能会反悔,又想重新分割财产或重新确立抚养权归属,此时,原来协议中意思表示不明确、不清晰的条款可能会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引起争议,甚至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重新进行离婚条件的认定,这种结果又明显对弱势方不利。可见,凡事预则立,事前充分准备,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意见,订立一份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协议格式及内容齐备的协议,才可能获得确定有效的法律效力,从而减少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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