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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他人同居,丈夫起诉离婚获3万抚慰金

发布时间

2017-08-09

  他们成为夫妻已有20多个年头。可丈夫前年发现,妻子在认识了另外一名男子之后便开始不回家住。一年前,两人开始分居,妻子便开始了与另一男子长期共同生活。
  也因为妻子的婚内过错,法院准许二人离婚,不忠诚的女方不但少分财产,还需给付男方精神抚慰金3万元。
  大军和小璐1990年自由恋爱相识,1991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大军表示,两人在婚后感情尚好,但是小璐于2015年认识了白某某后开始不回家居住。
  法院查明,大军、小璐于2016年2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小璐与一案外男子长期共同生活。
  大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大军、小璐离婚,小璐净身出户等。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大军、小璐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对于大军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关于大军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认为,小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尽忠诚义务,长期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大军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法律依据。
  而且因为小璐对于夫妻关系的破裂有过错,应当少分财产,酌定大军按照房产价值的30%给付小璐房屋折价款。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准许大军与小璐离婚;二、小璐给付大军精神抚慰金3万元;三、位于沈阳市于洪区80余平方米房产归大军所有,大军给付小璐折价款108000元。
  案件上诉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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