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钱江晚报”微信公众号一篇关于“戳中泪点判决书”的文章在朋友圈被疯狂转发。
“尊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
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矣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
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予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凡是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
据称,这是一份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中的陈述。读来确实令人颇感心酸。现如今,举国房价居高不下,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年轻人若是想购置房产安家立业,多数情况下都要由双方家长给予经济上的支助才能实现。但是,是否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的出资,都必然就是赠予而无须返还吗?
在这份判决中,法院的观点已非常明确: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当定性为系赠与,除非父母在出资之时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否则就应予认定该出资款系借款,子女应当承担偿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提示:父母在子女购房时出资的,不仅要明确该出资款是否为赠予,还要根据子女婚姻关系缔结的情况,明确表述赠予的对象是一方还是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