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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离婚协议逃避债务,债权人如何追债?

发布时间

2017-08-10

  【案情简介】
  伍先生因投资钢材生意不当于2015年5月欠吴先生430万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2015年6月伍先生与王小姐结婚,婚后夫妻二人购置了一套房产及一辆车,2016年8月王小姐知晓丈夫婚前欠款事宜,便提出通过离婚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以免用于抵债。伍先生非常认可王小姐的意见,双方便于2016年9月按前述方案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将房产及其他财产均过户至王小姐名下。2017年6月借款到期后吴先生要求伍先生偿还,伍先生说自己生意亏本,已经一分钱都没有了,此时吴先生才知道伍先生在借款后结婚买房及与王小姐离婚的事宜,且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都归王小姐。吴先生为追回债务,通过网络搜索知名深圳律师找到广东风泽律师团,团队指派了离婚律师及经济纠纷律师两个领域的律师共同为吴先生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离婚律师及经济纠纷律师在与吴先生面谈中,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中,伍先生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与王小姐协议离婚,并将共同所有的财产变更至王小姐名下,该财产分割的约定显失公平,伍先生变相放弃了共同财产中其应享有的份额,明显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故意,其行为损害了吴先生的合法债权,债权人吴先生有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请求法院撤销伍先生与王小姐共同实施的转移财产的行为,当然撤销的范围以吴先生的债权金额为限。

  2、吴先生申请撤销离婚协议的同时,应同步提起借款纠纷的诉讼,确保前述案件一有结果,借款纠纷案件便能尽快启动。
  实践中,很多债务人为恶意逃避债务,在债务发生后,将其名下财产以放弃、赠予或低价转让等方式转至他人名下,意图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落空,故本律师团在此建议,当发生大额借款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以确保债务人后期不能恶意转移财产并及时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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