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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离世,支付宝微信网店游戏装备能被继承么?

发布时间

2017-08-24

  随着大数据时代降临,互联网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人们已经离不开各种网络社交工具、移动支付客户端如微信钱包、支付宝。现在出门带现金的人越来越少,因为只要一个联网的手机就能完成生活需要。有些年轻人在手机游戏上氪金抽卡买装备或者当主播通过直播获取网络虚拟货币等。在这样背景下,大部分人的个人财产已经转变为个人数字财产。而当某个人突然去世之后,这些财产的继承就成了问题。

  【案例回放】
  男子陆某沉迷网络游戏,通过游戏认识女玩家杨某,在网络游戏中结为“夫妻”,二人在游戏中配合默契,一起得到了最高装备“屠龙刀”,有人出价5万购买,但二人没舍得卖。3个月后,陆某车祸去世,陆某现实中的妻子李某认为,她作为与陆某合法登记的夫妻,有权继承这把“屠龙刀”,而女玩家杨某认为自己在网络游戏里和陆某结婚,并且花费了大量的精力获得这把“屠龙刀”,所以应该由她继承。二人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女玩家杨某和李某有权对该“屠龙刀”各有50%的份额。

  【案情分析】
  一、法院认可这类有市场价值的游戏装备的网络数字遗产可以被继承。在本案中,法院认可网络虚拟物品“屠龙刀”为诉讼标的。理由是这类网络数字遗产是有现实市场交易价格,具有经济价值属性,实质上与现实世界的财产无差异。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就对收购玩家虚拟货币后加价向他人出售的收入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有50%的份额并非二人都有继承权。女玩家杨某能够获得“屠龙刀”50%份额,是依照《物权法》第93条和第94条规定,由于她是与被继承人陆某共同付出劳动获得,属于按份共有,杨某和陆某各占50%;假如被继承人陆某父母不在世,且无子女,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妻子李某,那么李某法定继承陆某的份额,即50%,而女玩家杨某是没有继承权的。

  【实务操作】
  从总体上看:一、法律层面,我国《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是无法预料到这些支付宝微信网点等数字概念,所以无法在《继承法》第3条可继承遗产中列举出来,而我们只能将这类网络数字遗产归为该条第(七)项公民其他合法财产。所幸在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中新增对虚拟财产权利保护条款,认可受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有财产的属性。二、法律关系,第一对法律关系是被继承人和网络服务供应商,二者关系是通过网络服务协议构建。而有部分网络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协议中处于强势地位,对网络数字财产转移作出不当限制,例如规定网络数字财产归供应商,被继承人只有使用权等。第二对法律关系是继承人和网络服务供应商,继承人继受被继承人的权利向供应商索要账户密码时,有些供应商以服务协议里隐私条款或以其属人身权财产为由拒绝交付等。
  通过查阅文中所述软件对应条款,深圳婚姻家事律师发现,网络供应商在服务协议或后续细则上有显著的差异。一、阿里巴巴集团名下的支付宝、淘宝对继承事宜已经出台相应“继承过户”细则。例如在继承支付宝账户,被继承人死亡后,支付宝作为代为保管机构,不回收账户,等待继承人持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亲属证明)、账户户主死亡证明来提取账户余额。若账户余额大于5000元的,继承人必须出具有效法律文书(判决书、公证书)。由于支付宝实名制,若继承人不知道死者有无账户、账户密码,可以通过电话咨询并提供有效证件申请办理。二、腾讯集团的QQ和微信账户所有权归腾讯,用户只有使用权,一旦用户长期不使用,腾讯有权收回,带来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根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规定,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帐号。且根据《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规定,微信号与支付账户关联,一旦微信号注销,关联支付账户也随之注销。换言之,腾讯通过服务协议限制继承人继承微信账户,同时,若被继承人突然离世,而继承人未能及时登录死者的微信将微信钱包中余额转走,该微信号闲置一定期限后,可能会被腾讯收回销毁,包括微信号上聊天内容、朋友圈记录,由此带来的微信钱包金额的损失,由继承人自己承担。若继承人不知道微信账号密码,只能由找回密码方式找回,如果不具备相应资料,腾讯也不会提供账号密码。QQ的规定同上。
  针对类似腾讯的做法,美国“第一数字遗产案”中,雅虎公司拒绝向执行任务去世的海军陆战队士兵J的父亲提供J的雅虎邮箱密码。美国法院的折中判决是雅虎公司将J邮箱里的信件等,刻录在光盘上交给他父母,但不给予密码。美国的案例仅供参考,就我国而言,诉讼策略可能要从服务协议的合同格式条款采有利于弱势方解释,或从注册账号中所投入的成本和精力使其具有商业价值和知识产权、继承人的情感寄托等角度出发,进行网络数字遗产继承诉讼。

  【国外进展】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2003年通过的《保护数字遗产宪章》(CHARTER ON THEPRESERVATION OF THE DIGITAL HERITAGE) 中,对“数字遗产”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美国的俄克拉荷马州、特拉华州、威斯康星州、康涅狄格州、罗德岛州等先后通过有关网络数字遗产继承的立法。
  法国于2017年通过了《数字信息管理法》,其第20条关于公民“数字死亡”,允许任何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好去世后个人数据何去何从。此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还将通知用户,这些数据在其去世后会发生什么变化,让他自主选择是否将其传输给第三方。
  德国对数字遗产是按照普通继承财产统一管理的。在认证有金钱价值时,在死者死后10年内,其数字遗产的财产权都会受到保护。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人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民法总则》(2017.10.1生效)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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